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已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到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一)未按照经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
(二)采取不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三)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未达到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保护性开采要求开采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矿产资源"三率"指标是指矿山企业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过程中,衡量其资源利用效率的三个关键指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这些指标是评价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效果的重要标准。
(1) 开采回采率是指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实际采出的矿石量占动用矿石储量的百分比。
其中,Qc是采区实际采出的矿石量,Q是采区动用的矿石储量。
(2) 选矿回收率是指选矿过程中,精矿中某有用组分的质量占入选原矿中该有用组分质量的百分比。
其中,精矿是精矿的质量,β精矿是精矿中有用组分的品位,Q原矿是入选原矿的质量,β原矿是原矿中有用组分的品位。
(3) 综合利用率是是指在矿山开发过程中,对矿石中所有有用组分的综合利用程度,它是最终产品中共伴生有用组分的开发利用量之和与是动用资源储量中所有共伴生有用组分的质量之和的比值。
这些指标的具体要求因矿种不同而有所差异。
以下是铁矿、四川攀西钒钛磁铁矿、锰矿、铬矿、稀土的“三率”详细指标:
一、铁矿
1.开采回采率。
露天开采:
(1)大型露天矿,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5%。
(2)中小型露天矿,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0%。
地下开采:根据铁矿矿床的围岩稳固性和矿体倾斜度等自然赋存条件的不同,地下开采铁矿的开采回采率应达到规定的指标要求。
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指标要求
2.选矿回收率
根据含铁矿物的主要自然类型和磨矿细度的不同,铁矿的选矿回收率指标应达到规定的指标要求。
主要铁矿类型的选矿回收率指标要求
3.综合利用率。
综合利用率包含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率、尾矿综合利用率和选矿废水综合利用率。
a.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率。
当共伴生矿物的品位达到表3规定的值时,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要对此元素的综合利用方式提出指标要求。当共伴生的有用矿物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暂时不能回收,或技术经济评价结论不宜综合利用的,应提出处置措施,为以后实施综合利用创造条件。
共伴生元素综合利用规定值
b.尾矿综合利用率不低于20%。尾矿综合利用包括回收利用尾矿库中的有价元素、利用尾矿做建筑材料或矿山回填等。
c.选矿厂废水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5%,干旱戈壁沙漠等特殊地区选矿废水综合利用率不低于50%。
二、四川攀西钒钛磁铁矿
1.开采回采率
露天开采:开采回采率≥94%。
地下开采:开采回采率≥82%。
2.选矿回收率
根据矿石全铁(矿石中铁元素的总含量,表示为TFe)入选品位和铁精矿品位的不同,铁选矿回收率应达到以下要求。
铁选矿回收率指标要求
3.综合利用率
矿山企业开发利用钒钛磁铁矿时,要对伴生的钛、钒、铬及硫化物等有用组分进行综合利用,综合利用率要达到以下规定要求。
a.钛的综合利用率(TiO2从原矿计算到钛精矿)。
根据入选矿石的铁钛比(TFe/TiO)和钛精矿品位的不同,钛的综合利用率应达到以下要求。
钛的综合利用率指标要求
当钛精矿TiO2品位<47%时,钛综合利用率要相应提高。
b.钒的综合利用率(V2O5从原矿计算至铁精矿)。
根据铁选矿回收率的不同,钒的综合利用应达到以下要求。
钒的综合利用率指标要求
c.铬的综合利用率(红格南矿区)(Cr2O3从原矿计算至铁钒精矿)。
根据铁选矿回收率的不同,铬的综合利用率应达到以下要求。
铬的综合利用率指标要求
d.硫化物的综合利用
矿山企业必须对硫化物进行综合利用。新建或改扩建矿山要在开发利用方案中明确硫化物综合利用的具体要求。
三、锰矿
1.开采回采率
露天开采:大、中型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2%;小型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0%。
地下开采:根据锰矿矿床的赋存条件,锰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应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表1-1)。
锰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指标要求
注:(1)岩稳固性划分为稳固(Ⅰ、Ⅱ级)、中等稳固(Ⅲ级)、不稳固(Ⅳ、Ⅴ级)三类。(2)矿体厚度依据矿体真厚度(H)划分为薄矿体(H≤0.8m)、中厚矿体(0.8m<h≤4)< span>和厚矿体(H>4m)三类。
2.选矿回收率
各主要类型的锰矿按照入选品位不同,其选矿回收率应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表1-2)。
锰矿选矿回收率指标要求
注:其他锰矿包括硅酸锰矿、硼酸锰矿、铁锰多金属矿以及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矿物构成的复合矿。
3.综合利用率
综合利用率包括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率。
(1)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
在锰矿中常有铁、钴、镍及有色、贵金属等共伴生。当共伴生有用组分矿物的品位达到表1-3所列含量时,开采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对该有用组分的综合利用方式提出指标要求。当共伴生有用组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暂时不能回收或技术经济评价结论不宜综合利用的,应提出处置措施。矿山具体利用程度应依据地质勘查报告、选矿试验、矿山设计及矿山采选生产实际等确定。
锰矿共伴生组分综合评价指标表
(2)锰矿山尾矿与废石综合利用率
鼓励锰矿山企业充分回收利用废石、尾矿。开采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对废石和尾矿的综合利用提出指标要求。
四、铬矿
1.开采回采率
露天开采:铬矿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3%。
地下开采:铬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85%。
2.选矿回收率
铬矿选矿主要采用重选法和强磁选法,选矿回收率不低于78%。
3.综合利用率
铬矿中常共伴生有铂族及钴、镍、金等元素,当铂族总量大于0.2g/t,钴大于0.02%,镍大于0.2%时,应加强综合评价并尽可能回收利用。与铬矿共生的矿物,其综合利用率不低于50%;与铬矿伴生的矿物,其综合利用率不低于30%。
五、稀土
1.开采回采率
露天开采:用此方式开采岩矿型稀土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应达到以下指标。
岩矿型稀土矿露天开采回采率指标
地下开采:用此方式开采岩矿型稀土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不得低于90%。
堆浸工艺开采:用此方式的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不低于87%(浸出相)、70%(全相)。
原地浸矿开采:用此方式的离子型稀土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不低于84%(浸出相)、67%(全相)。
2.选矿回收率
a.对于岩矿型稀土,根据其矿石可选性能的难易程度不同,选矿回收率应达到以下指标。
b.对于离子型稀土,选矿回收率不低于90%。
3.综合利用率。
a.与岩矿型稀土矿共生的其它矿产,综合利用率不低于60%。
b.与岩矿型稀土矿伴生的其它矿产,综合利用率不低于30%。
c.对于离子型稀土,以浸取母液稀土浓度作为其综合利用评价指标。筑堆或矿块停止注液时,浸取母液中稀土离子浓度应不高于0.1g/L。
(来源:自然资源社圈,内容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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