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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检查指导组在内蒙古明察暗访,发现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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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至27日,交通运输部检查指导组第四组(简称“检查指导组)赴内蒙古自治区开展2025年汛期暑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检查指导工作。检查指导组先后赴巴彦淖尔市、包头市、呼和浩特市3个地级市16个县(旗、区),验证式核查41家单位,共发现问题隐患78项,其中重大事故隐患1项。

6月23日,检查指导组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内蒙古铂越运输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内蒙古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监管系统和企业运输合同显示,该公司牌照为“蒙L49686/蒙L3Q11挂”的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2月11日运输的危险品货物(氟硅酸)不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不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要求。依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六条第二款“所属常压液体罐车罐体运输介质超出适装介质范围,或超过核定载质量载运危险货物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检查指导组分析认为,该车辆所属内蒙古铂越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管理人员、危货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等安全生产职责不履行,安全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对运输介质超出适装范围可能导致的风险认识不足,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有待进一步强化。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已完成重大事故隐患的督促整改,对涉及违法行为的企业实施了行政处罚,并督促地方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改。

检查指导组还发现,部分单位养护管理、治理超限运输制度落实不到位个别收费站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相关制度不到位;例如,省道211线包头至固阳一级公路包头北收费站多次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后,未及时向相关执法机构抄告。部分水上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船上救生、消防等设备设施配备、维护管理不到位;例如,包头市南海景区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乌梁素海天星旅游有限公司两家企业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要求配齐救生衣、灭火器等船舶安全设施设备。有的基层部门监督管理人员存在能力短板,对法规政策标准学习理解不深不透,对辖区企业监管底数不明确,对自身监管责任不清晰,工作主动性不够,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指导质效不高等问题。

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检查指导组督促相关企业、责任单位立行立改,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截至6月27日,内蒙古已完成企业自查13641家(),自查出问题隐患10390项,已整改10095项;其中重大隐患197项,已整改197项。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排查企业2812家,排查出问题隐患3164项,已整改2800项;其中重大隐患132项,已整改120项;突出问题219项,已整改219项。未整改隐患和突出问题,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部门已采取管控措施,正在抓紧实施整改,确保隐患问题销号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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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交通运输部

责编:闫可欣

校对:马紫璇

审核:余大鹏 苗挺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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