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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园地:浅论异常人章关系对建材供应商的影响——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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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自《商品混凝土》杂志2024年第5期

浅论异常人章关系对建材供应商的影响

——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刘健华

[摘要]“异常人章”关系在建设工程领域非常突出,大多数时候都是由于施工单位自身管理混乱造成的,但却会直接导致建材供应商的合法利益受损。如果不能识别其中的风险,可能会造成合同已经签字或盖章了,最终却被认定为合同不成立生效,直接后果则是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质量检验、违约责任等条款无法约束施工单位,建材供应商收款难度加倍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合同编司法解释”)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起施行,到现在已经半年多的时间了,其中第二十二条是较为受到关注的条文,也体现了最高院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异常人章关系时如何认定合同效力的裁判观点,故本文以合同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为基点,简要分析异常人章关系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关键词]人章关系;合同成立;建材供应商;司法解释

法律依据

其实,早在20191118日最高院就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九民纪要第41[1]首次提出了即便加盖的公司印章是假的,只要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那么这份合同就成立生效的观点。但一方面九民纪要只是会议纪要,不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法官不能当做法条在判决书中直接援引;另一方面,第41条规定只是针对加盖假印章时合同效力这个问题,适用的情形比较单一。

202312日最高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202312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二条[2]对合同人章关系以及效力问题作出了更完善和细化的规定。用一句话来概括第二十二条的核心要义就是从认章到认人的变化,以前我们惯性的思维以为只要合同上加盖公司的印章合同就成立生效了,通常不会注意法定代表人是否签字或签字的人员是否有公司的授权,而此次司法解释施行后,要求我们要更加注重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的签字。

人章关系的七种情形

笔者结合合同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及自身司法实践经验,认为人章关系可以分为七种情形:①真人真章;②真人假章;③假人假章;④假人真章;⑤有人无章;⑥有章无人;⑦无人无章。在阐述七种情形下合同是否成立生效之前,需要先明晰概念:

)真人指合同上签字的人员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合同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只规定了这三种身份的人在权限范围内有权签订合同。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都是属于公司内部的员工,笔者认为真人应当做扩大解释,还包括有授权的非工作人员。这种情况最常见于建筑领域,一般行业的企业极少情况下会授权给非公司员工,只有建筑领域中特有的承包、挂靠等情况下,施工单位会授权非公司员工代理公司的业务,所以将其纳入为本文的真人范畴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假人则指这四种身份以外的人员,或者这四类人在签订合同时超越权限。

)真章指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合同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虽然规定的是印章,但司法实践中一般只认可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具有订立合同的功能,所以对真章的定义进行限缩解释。

)假章则指伪造的印章、盗抢的印章(登报后使用)。其他资料章、技术章、项目章、财务章、发票章等印章都具有专门的用途,不属于签订合同时加盖的印章,所以即便这些章都是真的印章,但在签订合同这一项用途上将其视为假章对待。

明确了概念后,我们接下来逐一看看七种情形下,合同是否发生了效力:

①真人真章,指合同既加盖了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又有授权人员在权限范围内的签字,这种情形下合同自然是成立生效的

真人假章,指合同上加盖的印章是伪造或盗抢的,同时合同上也有授权人员的签字,这种情况下,只要签字人员没有超出其权限范围,就认定合同成立生效,此时真人签字的效力要大于加盖假章的效力。这个观点是九民纪要第41条的核心,也是合同编司法解释的一大重点。按照前述观点,只要真人在其权限范围签订合同,即便合同上加盖的印章是盗抢或者伪造的,合同都会被认定为成立生效。同样的情况下,把盗抢、伪造的印章换成公司内部使用的各类专用章,同时合同上仍然有真人在其权限范围的签字,理论上来说在合同上加盖真的专用章要比加盖假章的过错更小,根据举重以明轻原则,此时合同成立生效,这也是将各类专用章视为假章的原因。

假人假章,即签字的人员无授权或超出超越权限,同时加盖的印章也是假章。合同自然不成立。

④假人真章,指合同加盖了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但签字人员无授权或超越权限,也包括冒名签字等复杂的情况。合同编司法解释并未针对假人真章的情形下合同效力作出明确的认定规则,原因可能是在此情形下认定合同成立或不成立都不妥当。因为如果认定合同成立有效,那就等同于认章不认人,认可加盖“真章的效力要大于真人签字的效力,有悖于合同编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相反,如果认定合同不成立,将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现存的大量假人真章合同不生效,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进而甚至可能影响社会公平正义价值观的实现。

正因假人真章的情况十分普遍,且形成的原因又异常复杂,任何采取一刀切的评判方式都不妥当,所以法律将这个难题交给了每一位审判案件的法官,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作出认定。但笔者认为从合同编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来看,假人真章的合同被认定为不成立的可能性非常大。

有人无章,又分为真人无章以及假人无章,假人无章时合同不成立,真人无章时合同成立。但真人无章情形下有一个例外,即合同中明确要求合同要盖章才成立生效,此时仅有真人签字合同也不生效。

笔者曾代理过的一起混凝土货款纠纷就涉及真人无章这个问题,混凝土供应合同和结算书上都只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签字,没有加盖任何印章,作为材料供应商的当事人多次催款无果后只有诉讼。开庭时施工单位否认签订过合同,也否认签字人员的身份,希望借此逃避付款责任。为证明签字的项目经理是真人,笔者多次到施工现场查找证据,最终发现项目的公示牌上公示了项目经理的身份,最终法官认定签字人员系项目经理并支持了笔者的主张,判决施工单位承担付款责任。

有章无人,又分为真章无人及假章无人,假章无人时合同不成立,真章无人时一般来说合同也不成立,但如果负责办理盖章的人属于真人时,合同成立生效。

无人无章,既没有人签字,也没有印章,合同自然不成立。但也有一个例外,即合同未签字盖章以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相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

七种情形几乎涵盖了所有可能出现的人章关系,看似比较复杂,却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印章对于合同的效力,关键不在印章的真假,而在于盖章签字的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盖章签字的人为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理人时,即便其未在合同上盖章,甚至盖的是假章,但只要在合同上的签名是真实的,合同就应被认定成立生效,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真人假章、真人无章);反之,盖章签字的人如无代表权、代理权或超越权限的,即便加盖的是真章,该合同仍然可能会被认定为不成立(真章假人、真章无人)。[3]

职务代理、委托代理和表见代理

实践证明真人确实比真章管用,合同编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应当由合同相对方来证明签字盖章的人员是否属于真人。本文真人分为四类人员,建材供应商如何甄别四类人员的身份及权限是一大难点。

首先,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身份比较容易甄别,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企查查等公开渠道查询最新的登记备案信息来确认其身份,同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就是公司的代表,其对外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属于法定和章程约定的职责。

其次,工作人员属于公司的员工,和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关系,其在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为被视为职务代理行为,即代表公司,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一般来讲认定员工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行为人必须是执行单位工作任务的人员。()需在单位授权范围内实施。()员工以单位名义实施该行为。()系为单位利益而实施。从实践操作的角度来看,可以从行为人的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服装穿着以及其自身的陈述等方面判断其是否属于员工,进而根据其能接触的公司业务、公司对外宣传资料、公司的官网、中标文件等对外公示的信息判断其职务和权限,特别重大交易还需要了解对方的章程、机构设置、合同审批盖章流程等。

最后,第四类人是有授权的非工作人员,判断非工作人员是否具有授权的方式就是要求其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被代理公司的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上述四类人员签字都是在权限范围内的行为,如没有权限、权限终止或超越权限时如何认定合同成立生效呢?合同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对此明确规定,如这些行为构成表见代表或表见代理时,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表见代理简单来说就是表面上相对人相信你有公司的授权,即假人的行为让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你是真人,此时假人相当于变成了真人,回到前文所述的七种情形,假人真章、假人无章时只要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成立有效,所以表见代理制度对建材供应商来说是极为有利的。

建议

基于异常的人章关系下,建材供应商应该怎样做才能尽量减少合同被认定不成立的风险,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建议将合同生效条件约定为签字盖章后生效,审查对方加盖的印章是否为合同专用章和公章,同时合同尽量面签,还需要求对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有授权的人员签字。

第二,考察核实签字人员的身份和职权。如发现对方不是公司员工,则需要求对方出具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如发现对方是公司员工,则保留能证明其职务、权限的证据。

第三,发现签字人员不是公司员工,也无法获得授权委托书时,即便合同加盖了公章,最终合同仍具有较大的风险可能不成立生效,此时,建材供应商需从交易流程的各个方面寻找证据证明签字盖章的人员具有代理权外观,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确保合同成立,保证我方合法权益。

第四,企业不仅要从外部把控交易风险,更要从内部管理中尽量控制风险。建立印章管理制度,很多人将合同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理解为只认人不认章,实际上是曲解了法条本意,正确理解第二十二条应该是以认人为主,认章为辅,公司印章最能直接体现公司意志,故企业还是要加强印章的管理,包括印章的借出、归还、用印申请等方面;划分岗位职责,细化岗位职责有助于防止员工超越代理权行为的出现;在交易过程中明确告知对方我方人员的身份和权限,或在合同中约定如合同、结算、对账、付款等关键性资料需由公司具体的管理人员签字,避免员工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1]《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41.【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 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人、非法人组织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系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但是仅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而未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相对人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未超越权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但是,当事人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除外。

合同仅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在前三款规定的情形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虽然超越代表或者代理权限,但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表,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3] 观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 18 次法官会议纪要

供稿人:刘健华

编辑员:李海亮

审核人:孙继成,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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