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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月1日起 西安市行政区域内 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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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自2019年6月1日起,在全市建成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自2019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促进西安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自2019年6月1日起,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在全市开展了建成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检查。

截至8月底,共检查各类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和物流园区1244家次,检查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4769台,查处未申报和超标排放机械877台。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责令限期改正,对未申报机械处以2000元处罚,对超标排放或冒黑烟机械处以5000元处罚。

      检查发现,大多数施工单位能够按照《通告》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但仍有部分机械使用单位(人)和所有人存在侥幸心理或观望态度,没有落实关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的相关规定。对检查发现存在问题比较严重的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据陕西省城乡工程机械管理服务中心估算,西安市现有各类工程机械约5~8万台。据测算,这些机械年排放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颗粒物约2.46万吨。而且,非道路移动机械普遍使用柴油发动机,型号种类多、使用范围广,流动性强、使用环境差,排放水平远劣于机动车,其污染物排放已成为移动源排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对环境的污染不容小觑。

      按照《通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应使用已申报登记的机械,且在机械进场前将机械的环保标识码和数量等信息录入西安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系统。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开展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检查。

     《通告》中限制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以实际排气检测值为依据。采用2018年12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进行检测。也就是说,无论国Ⅰ、国Ⅱ、还是国Ⅲ排放标准的机械,只要排放不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都能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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