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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科沈阳设计院张洪高工等解读《煤矿安全规程》(2025 版)露天煤矿部分

文章来源:《智能矿山》2025年第10期“《煤矿安全规程》(2025 版)解读专栏”

第一作者:张洪,正高级工程师,现任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矿山工程事业部总经理,主要从事采矿(露天)工程咨询设计、绿色矿山建设、智能化开采、工程管理等工作。E-mail:66613156@qq.com

作者单位: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

引用格式:张洪,陈再明.《煤矿安全规程》(2025 版)解读——露天煤矿部分[J].智能矿山,2025,6(10):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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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7号,以下简称《规程》)已于2025年7月24日公布,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规程》在煤炭行业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居于主体规章地位,是煤矿企业、煤矿生产建设活动的基本准绳,也是各有关部门日常检查执法的重要依据。

新《规程》系统总结了近年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进一步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上位法有关规定,结合事故教训对煤矿重大灾害提出针对性防治措施,对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提出具体安全要求,充分体现了我国煤矿安全管理和科技装备发展的最新成果。2025年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在智能化发展方面提出了系统性、全流程的具体要求,核心目标是通过技术升级实现“无人则安、少人则安”,推动煤矿安全生产模式向智能化转型。笔者对《规程》的智能化内容进行解读。

《规程》修订背景、意义及出台目的

1.1 修订背景

新中国成立70多年以来,我国煤炭行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我国煤炭产量从1949年的3 243万t到2024年的47.8亿t,增长了146倍;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从1949年的22.54降到2024年的0.059,降低了99.7%;同时,劳动生产效率大幅度提高,其中,《煤矿安全规程》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规程》是一切煤矿安全生产的“根”,是煤矿安全管理、技术管理的“魂”,是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基”,在煤炭行业管理具有根本性、强制性、专业性等特点,所有的煤炭从业人员基本做到了“人手一册”。

《规程》的每一个条款都是70多年以来煤矿安全生产实践的总结,是保护340万矿工的“安全锁”和“护身符”。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

煤矿作为传统的高危行业,一直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煤矿安全规程》作为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煤矿安全生产行为的基本准则,是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煤炭行业管理的主要依据,也是煤炭领域相关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装备制造企业的重要遵循。

自1951年9月首次颁布《煤矿安全规程》以来,先后经历15次修订,其中9次全面修订和6次部分修改,这次修订是第16次修订。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高度重视本次修订工作,成立了专门的组织,汇聚了煤矿行业领域众多的院士专家参与修订,组织开展了调研论证、条款起草、征求意见、集中审查、实施评估等相关工作,最终形成修订草案,按照立法程序,于2025年7月24日以应急管理部第17号令形式向社会公布,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规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等相关要求,深入总结多年来煤矿安全生产的经验教训,充分吸收技术进步和装备升级新成果,并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等。

1.2 修订意义

此次《规程》修订工作站在统筹安全与发展、守护矿工生命安全健康的高度开展各项工作,针对近年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拿出了一些真招、实招、硬招,确保修订内容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同时,力求与时俱进,在安全规范的前提下,积极推广成熟可靠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加强信息化、智能化的建设,推动无人则安、少人则安,确保修订工作经得起时间和实践的检验。

1.3 出台目的

(1)解决安全生产痛点、难点和堵点

新《规程》深入总结了多年来煤矿安全生产的经验教训,充分吸收技术进步和装备升级新成果,着力解决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如瓦斯管理不到位、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缺失、露天矿边坡管理不规范、违章操作等。

(2)衔接上位法与统筹配套文件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了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的入刑门槛,修订规程是衔接上位法的必要之举。同时,《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防灭火细则》等配套文件陆续出台,需通过规程统筹协调,形成系统性安全标准。

(3)适应技术变革与应对风险升级

随着煤矿机械化、智能化进程加快,全断面巷道掘进机、智能采煤工作面等新技术广泛应用,传统规程未能覆盖新技术的安全标准,需要补充细化条款。此外,深部开采、高瓦斯矿井数量增多,冲击地压、透水等灾害风险加剧,对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修订规程是适应这些变化的必然选择。

(4)推动安全治理模式转型

为推动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新《规程》在强化煤矿重大灾害防治上提出了新要求,如严格灾害等级鉴定,将瓦斯等级、冲击地压和煤层自燃倾向性等煤矿灾害等级鉴定纳入安全检测、检验范围。

(5)促进煤矿智能化发展

为顺应自动化、智能化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新《规程》从地质勘查、井下作业、监测监控到露天开采等多个环节,明确了智能化技术的应用方向和具体要求,为煤矿“无人则安、少人则安”和智能化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6)提升安全生产能力水平

针对部分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足、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专业能力不强等问题,新《规程》区分“煤矿企业”和“煤矿”,要求煤矿企业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技术管理体系;煤矿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五职矿长”,不同灾害类型的煤矿还应当分别配备相应的副总工程师。

起草原则

2.1 政治引领与法治保障相统一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上位法为依据,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转化为具体条款。例如,新增“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规定,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同时,首次将海洋煤炭资源开发纳入适用范围,体现法律体系的前瞻性。

2.2 问题导向与风险防控相结合

针对近年事故暴露的薄弱环节,如冲击地压防治、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等,修订组深入分析山东龙郓煤矿“10·20”冲击地压、新疆丰源煤矿“4·10”透水等典型案例,新增隐蔽致灾因素每3年普查、冲击地压区域与局部评价分级审批等制度。例如,要求开拓巷道避开强冲击煤层和构造应力集中区,从设计源头降低风险。

2.3 技术创新与安全底线相平衡

既鼓励5G、AI、机器人等新技术应用,又强化安全管控。例如,允许巡检机器人替代部分人工瓦斯检查,但要求高瓦斯矿井必须结合AI算法提升预警;明确远程操控设备须具备状态监测、自动避让等功能。

2.4 体系重构与精准施策相协同

重构“企业—煤矿—岗位”三级责任体系,区分“煤矿企业”与“煤矿”职责,要求企业配备技术负责人,煤矿设置“五职矿长”及专职副总工程师。同时,针对不同灾害类型实施差异化管理,如水文地质复杂矿井需配备专职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起草过程

3.1 调研启动阶段(2023—2024年)

(1)全面摸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成立12个修订组和8个专题研究组,对全国重点产煤省份开展实地调研,梳理现行规程与智能化、绿色开采等新技术的冲突点。

(2)事故溯源:剖析近5年典型事故,发现80%的事故与设计不合理或管理漏洞相关,直接推动新增“设计及井巷布置”专章。

(3)文本起草阶段(2024年)

专家论证:组织240余名行业专家,召开23场研讨会,形成12版过程稿。例如,针对锂电池井下充电风险,专题论证会提出单台容量≤74 kW·h、充电硐室需设甲烷传感器等11项安全要求。

(4)技术适配:将《智能化矿山数据融合共享规范》等标准纳入规程,要求智能传感器采用统一通信协议,推动设备互操作。

3.2 征求意见阶段(2024年9—10月)

(1)广泛征集:通过官网、行业协会等渠道发布修订草案,共收到监管部门、企业、科研机构等反馈意见1 900余条。例如,针对“减少瓦检员”的争议,修订组结合智能监控技术成熟度,最终明确低瓦斯矿井可减少人工检查频次。

(2)分类处理:对163条合理建议直接采纳,如新增“露天煤矿边坡监测预警系统须具备自动报警功能”;对47条需进一步研究的建议,纳入后续专题攻关。

3.3 试点验证阶段(2024年11月—2025年3月)

(1)场景实测:在神东煤炭集团、陕煤集团等12家企业的30座煤矿开展实施前评估,验证条款可行性。例如,冲击地压矿井限员措施在新巨龙煤矿试点后,将撤人效率提升40%。

(2)动态优化:根据试点数据,对“智能化工作面数量占比不低于30%”等量化指标进行调整,确保可操作性。

3.4 审议发布阶段(2025年4—7月)

(1)合规审查:应急管理部组织法律顾问对规程进行合法性审核,确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衔接。例如,强化“三违”行为刑事责任追究,明确“重大风险灾害停产撤人”制度。

(2)部务会议通过:2025年7月7日,经应急管理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第17号令形式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规程》修改的主要亮点

4.1 “实”

《规程》是煤矿从业人员现场作业的“指导书”,也是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的“工具书”,修订的目的在于解决现场问题,取得实际效果,本次修订很多新增和修改的条款都来自现场一线的实践经验总结。比如,关于减少井下瓦斯检查员(瓦检员)的问题,行业内已经呼吁多年,随着煤矿安全监控技术的成熟和完善,结合巡检机器人的不断发展,目前已经到了“放”的时候,为此,本次《规程》修订,大幅减少了井下瓦检员的数量和检查频次的要求。

4.2 “准”

《规程》修订精准聚焦行业存在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找得准、措施定得准。例如,关于矿领导带班的问题,有的地方矿领导带班下井,没有做到对生产作业的重点环节开展检查巡视;有的地方明明煤矿已经停工停产,井下没有生产作业人员,也要求矿领导必须带班下井。对此,新《规程》提出,矿领导带班下井,必须对采煤、掘进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以及石门揭煤、探放水、巷道贯通、清理煤仓、强制放顶、火区密闭启封、动火,以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进行现场的检查巡视。井下无人作业时,矿领导不用下井带班。

4.3 “放”

一方面对于过于严苛的规定,在保障安全并履行一定程序的前提下适当放宽。例如,工作面的个数问题,《规程》规定,矿井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个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掘进工作面个数原则上不得超过9个。但是,对于薄煤层或者长壁充填开采,可以适当增加采掘工作面的个数,并且履行相应的报告义务。另一方面,将很多技术决策的权限放到企业,如巷道贯通时停止作业的区域、瓦斯可能积聚地点的检查方式、频次等。

4.4 “清”

《规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这就要求相关规定要清晰、明确、具体,可操作、可执行。例如,防灭火工作,原来的规定是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的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单单就这个“综合”一词,实践中有些监管部门和专家,就理解为要采取程控注氮、灌浆等至少2项以上措施。实际上只要能够达到防灭火的效果,根本不必强求企业是采取一项,还是两项措施。为此,本次修订中,专门删除了“综合”二字。

4.5 “智”

新《规程》顺应自动化、智能化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规程》全稿提到“智能”33次、“无人”或“不设专人”23次、“远程”11次、“视频监视”23次,从地质勘查、井下作业、监测监控到露天开采等多个环节,明确了智能化技术的应用方向和具体要求,为煤矿“无人则安、少人则安”和智能化发展注入了强劲的政策动力。

《规程》修订的基本情况

新《规程》有6篇34章共777条,与上一版相比,新增了56条,实质性修改353条,删除12条,新增1个章节,数值调整29处,是一次全面的、系统的修订,也可以说是一次彻底的修订。具体为:新增条款53条(其中露天煤矿14条)、修改条款375条(其中露天煤矿39条)、删除条款6处、新增1个章节、数值调整29处。

2025版《煤矿安全规程》对露天煤矿智能化条文的修订,是政策导向、技术迭代、安全需求与产业转型多重因素驱动的结果。《规程》在煤矿智能化发展方面提出5个方面的要求。

(1)智能化设备与技术的强制应用

巡检机器人替代人工:新《规程》首次明确大幅减少井下瓦斯检查员数量和检查频次,允许采用巡检机器人等智能装备替代传统人工巡检。例如,低瓦斯矿井可通过智能传感器和机器人实现瓦斯浓度实时监测,部分替代人工检查;高瓦斯矿井则需结合机器人与AI算法,提升灾害预警精度。

自动化设备与远程控制:要求煤矿积极推广自动化、智能化技术和设备,如全断面巷道掘进机、智能采煤工作面系统等。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须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方案论证,并报监管部门备案。例如,液压支架须具备电液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程序自动移架、推移刮板输送机等操作;采煤机需支持远程控制和姿态感知,实时回传工况数据。

灾害监测设备智能化升级:针对瓦斯、水害、火灾等重大灾害,《规程》要求配备具备自校准、自诊断功能的智能传感器。例如,瓦斯传感器需集成AI算法,自动识别异常浓度变化并触发断电闭锁;冲击地压矿井需部署微震监测系统,通过边缘计算实现本地风险判识。

(2)地质保障与开采设计的智能化

隐蔽致灾因素透明化:新增地质保障体系建设要求,煤矿必须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如断层、含水层、火区等),每3年编制1次普查报告,并通过三维建模和数字孪生技术实现地质条件透明化。巷道掘进和回采前,需结合普查结果开展超前探测,分析地质构造特征并编制地质说明书。

智能化开采布局优化: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风险的矿井,必须分区开拓开采,避免不合理集中布置生产。新建高风险矿井原则上应按智能化设计,采用“先抽后建”模式,将瓦斯压力降至安全标准下方可开工。例如,智能工作面设计需避开落差7 m以上断层,优先选择地质条件稳定区域。

(3)监测监控与应急响应的智能化

全矿井多灾害一体化监控:构建“云-边-端”协同架构的智能安全监控系统,实现瓦斯、水害、顶板压力等多源数据的实时汇聚与融合分析。例如,端设备层部署智能传感器和摄像头,边缘侧完成数据预处理和本地预警,云平台实现全矿井风险联动管控。系统需支持F5G全光网络和5G无线通信,确保采掘工作面等关键区域信号稳定。研发的“云-边-端”一体化监控系统已在多个矿区应用,实现瓦斯传感器智能化水平提升30%,预警准确率提高至95%以上。

AI视频分析与人员管理:推广AI视频智能监控技术,自动识别违章行为(如未戴安全帽、违规操作)和隐患(如设备异常振动)。煤矿必须建立人员高精度定位系统,实时掌握井下人员位置信息,并与应急广播、门禁系统联动,实现灾害发生时的快速撤离。

应急响应智能化:要求煤矿建立智能化应急救援体系,通过数字孪生技术模拟灾害场景,优化救援路径规划。例如,露天煤矿需配备监测系统,实时评估滑坡风险;井下避难硐室需集成环境参数自动调节功能,确保被困人员生命安全。

(4)管理与技术标准的配套完善

智能化管理体系建设: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智能化技术管理体系,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智能化运维团队。例如,高瓦斯矿井需设立瓦斯抽采智能化管控平台,实现抽采参数自动调节和管网故障预警。同时,要求将智能化设备运行维护纳入日常安全检查范围,确保系统可靠运行。

标准规范与认证要求:新《规程》明确智能化煤矿需符合《智能化矿山数据融合共享规范》等标准,推动数据互通和设备互操作。例如,智能传感器需采用统一通信协议(如Modbus TCP),支持标准化数据接口。此外,新建智能化工作面需通过第三方认证,确保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人员培训与技能提升:针对智能化设备操作和数据分析需求,《规程》要求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例如,液压支架操作工需掌握自动化控制系统编程;技术管理人员需熟悉数字孪生建模和风险预警算法。煤矿企业需建立“理论+实操”培训体系,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升全员智能化应急处置能力。

(5)政策支持与实施路径

分阶段目标设定:结合《关于深入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规程》提出到2026年全国煤矿智能化产能占比不低于60%,智能化工作面数量占比不低于30%,危险繁重岗位智能装备替代率不低于30%。地方政府需制定配套政策,对智能化改造项目给予资金补贴和税收优惠。

试点示范与经验推广: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建设智能化示范矿井,形成可复制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模式。通过典型案例推广,加速行业整体智能化进程。

《规程》第四篇 露天煤矿智能化条文解读

6.1 关于智能化建设的规定

第五百五十四条 应当加强智能化建设,保障系统运行安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远程操控及无人作业设备必须具备状态监测、周边人员设备环境监测、故障检测、自动避让和紧急停车功能。

(二)采用间断式或者半连续开采工艺的露天煤矿,应当安装具有卡车卫星定位调度、车辆防碰撞预警、驾驶员行为分析等功能的车辆安保系统。

(三)应当建立采场和排土场边坡、出入口全覆盖的视频监视系统。

【解读】本条为新增条款。2020年2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应急管理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0〕283号),确定了发展目标;2021年6月9日,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联合发布了《智能化煤矿建设指南(2021年版)》,明确了露天煤矿智能化建设的目标。为了保障露天煤矿智能化建设期间车辆设备安全,对采用无人驾驶卡车、无人与有人驾驶卡车混编、远程操控挖掘机等大型车辆设备提出了最基本的硬性要求,所有采用远程操控及无人作业的设备必须具备状态监测、周边人员设备环境监测、故障检测、自动避让和紧急停车等功能。

对于仍采用有人驾驶卡车的间断式或者半连续开采工艺的露天煤矿,为保证人员及车辆设备安全,其矿用卡车应当安装车辆安保系统,可实现卡车卫星定位调度、车辆防碰撞预警和驾驶员行为分析等。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边坡监测系统建设及联网工作的通知(矿安〔2023〕119号)要求,边坡视频图像监测应当覆盖边坡全部区域,包括但不限于采场和排土场边坡、出入口等区域。

6.2 关于无人驾驶的规定

第六百一十三条 无人驾驶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无人驾驶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无人驾驶卡车卫星定位调度系统,调度系统具备一键急停功能,矿调度室能够与无人驾驶卡车进行实时通信。

(二)无人驾驶卡车行驶及作业范围应当确保具有足够强度和稳定的信号,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三)无人驾驶区域生产指挥车辆与辅助生产设备应当安装无人驾驶交互终端,行驶过程中与无人驾驶卡车之间安全距离不小于30 m,作业期间保持无人驾驶交互终端全程开启。严禁未安装交互终端的车辆设备进入无人驾驶卡车行驶及作业区域。

(四)无人驾驶卡车车速不得超过40 km/h。

(五)无人驾驶卡车在交叉路口、30 m范围内有轨迹交汇时应当减速慢行,车速不得超过30 km/h。

(六)无人驾驶卡车作业时,严禁任何人员上、下设备和进行维修作业。

【解读】本条为新增条款。无人驾驶作业有别于有人驾驶作业,无人驾驶作业单位应当为整个无人驾驶作业设备群建立无人驾驶卡车卫星定位调度系统或相关系统,具备车辆智能调度、路径规划、路权管理、车辆安全防护及一键急停等功能。必须建立覆盖无人驾驶卡车行驶及作业的强度高、稳定性好的通信信号,确保调度中心能够与无人驾驶卡车进行实时通信,原则上调度任务指令下发到车辆设备的接收时间应当≤500 ms,车辆状态更新频率应当≤1 s。无人驾驶卡车基于高精度地图信息和车辆动力学,依据荷载、起伏地形检测车辆运行弯道曲率、姿态等实现动态调速通行。以载重百吨级的矿用卡车为例,满载平路运行速度为40 km/h时刹停的制动距离约为30 m。无人驾驶卡车搭载了多个感知传感器,可感知识别0.3 m的小障碍物,识别距离大于80 m,所以无人卡车速度提升至40 km/h行驶是安全可控的。考虑到无人驾驶卡车允许时速40 km/h时刹停的制动距离约为30 m,安装了无人驾驶交互终端的生产指挥车辆与辅助生产设备在行驶过程中与无人驾驶卡车的安全距离应当大于30 m。严禁一切未安装无人驾驶交互终端的车辆设备进入无人驾驶运行和作业区域。

6.3 关于边坡监测预警系统的规定

第六百三十六条 必须建立边坡监测预警系统,实现采场和排土场边坡监测预警全覆盖。监测预警系统应当具备自动实时在线预警功能和联网实时上传监测数据功能。

【解读】本条为新增条款。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边坡监测系统建设及联网工作的通知(矿安〔2023〕119号)相关规定,露天煤矿必须建立具备自动实时在线预警功能和联网实时上传监测数据功能的边坡监测预警系统,监测系统的布设精度应当符合《规程》第六百三十五条要求。露天煤矿不能以人工监测、人工裂缝仪或全站仪测点等不具备实时监测的手段代替边坡监测预警系统,仅可作为辅助手段。

6.4 关于边坡监测预警系统设计方案的规定

第六百三十七条 应当编制边坡监测预警系统设计方案,由煤矿企业组织评审后予以实施。

【解读】本条为新增条款。露天煤矿必须委托具备滑坡危险性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滑坡危险性鉴定工作,鉴定报告必须明确给出了露天煤矿边坡的安全分区。露天煤矿可自主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边坡监测预警系统设计方案,该设计方案应当充分考虑边坡安全分区,选择合适的监测系统实现对全矿区边坡的安全监测,设计方案必须通过露天煤矿领域专家评审论证可行后实施。

6.5 关于边坡监测项目确定的规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 边坡监测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监测边坡表面位移。

(二)结合露天煤矿边坡稳定情况,宜监测边坡内部位移、地应力、爆破振动、降雨量、地下水、地表水等项目。

【解读】本条为新增条款。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边坡监测系统建设及联网工作的通知(矿安〔2023〕119号)相关规定,露天煤矿边坡表面位移为必须监测项。表面位移监测设备可采用边坡雷达、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等。边坡内部位移、地应力、爆破振动、降雨量、地下水、地表水等项目的确定参照《煤炭工业露天矿边坡工程监测规范》(GB51214—2017)等相关规定执行。

6.6 关于边坡监测设备选取的规定

第六百三十九条 边坡监测设备的选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重点边坡和危险边坡必须采用边坡雷达进行监测,并符合下列要求:

雷达监测点的选址应当远离电磁干扰区域和雷击区,同时避开振动干扰及地表沉陷区域。确保雷达布设位置地基稳定,并与观测目标之间保持通视。

边坡雷达与目标边坡的最远距离不得超过4 km,水平监测范围覆盖角度不超过120°。

监测精度必须优于1 mm,单次测量周期不大于10 min。在1 km处的距离分辨率不大于0.5 m,方位向分辨率不大于5 mrad。

(二)其他区域边坡采用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进行监测时,应当每隔200~400 m布设1条监测线,但不少于3条监测线,每条监测线上监测点不得少于3个。

【解读】本条为新增条款。重点边坡是指上下有重要建筑物及人员设备的边坡,危险边坡是指年度滑坡危险性鉴定中稳定系数不满足安全储备系数要求的边坡。对于这两类存在安全隐患的边坡,必须采用边坡雷达进行监测。边坡雷达监测精度需满足相关要求。其他区域边坡采用GNSS进行监测时,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年度滑坡危险性鉴定结论为基本稳定的边坡应当每隔200 m布设一条监测线;

(2)年度滑坡危险性鉴定结论为稳定的边坡应当每隔400 m布设一条监测线。

露天煤矿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可适当加密监测精度,保证每条监测线监测点不少于3个。露天煤矿采场非工作帮、工作帮、端帮边坡和内外排土场边坡等各区域边坡应当布设不少于3条监测线。

6.7 关于边坡监测预警值规定

第六百四十条 边坡监测预警值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依据年度滑坡危险性鉴定结果设置下一年度预警值。

(二)监测预警值应当至少每半年动态更新1次;当发现边坡地质条件存在重大变化或者发生滑坡事故时,必须及时更新监测预警值。

【解读】本条为新增条款。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边坡监测系统建设及联网工作的通知》(矿安〔2023〕119号)的相关要求,在年度滑坡危险性鉴定报告中应当充分分析近1年边坡监测数据,总结露天煤矿各区域边坡历史变形变化规律,结合鉴定结果分区域、有针对性地提出各区域边坡下一年度预警值设置建议。同时露天煤矿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动态更新预警值,至少每半年核定1次,由出具滑坡危险性鉴定报告的单位出具补充报告。应当指出的是,当露天煤矿边坡地质条件存在重大变化或者发生滑坡事故时,必须及时调整、更新监测预警值。

6.8 关于边坡监测预警值规定

六百四十一条 严禁过滤、篡改或者屏蔽边坡监测数据。

【解读】本条为新增条款。为满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监察监管的需求,露天煤矿边坡监测预警系统必须向上级监察监管部门实时上传监测数据,所上传的监测数据必须真实有效,严禁煤矿或相关机构过滤、篡改或者屏蔽边坡监测数据。

结 语

2025版《煤矿安全规程》通过一系列具体、可衡量的条款,为煤矿智能化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这些规定不仅推动行业从“经验管理”向“数据驱动”转型,也为实现“减人增安、提质增效”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未来,随着5G-A、AI大模型等技术的深度融合,《规程》的相关要求将持续细化,引领煤矿智能化向更高水平迈进。

编辑丨李莎

审核丨赵瑞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期刊出版公司拥有科技期刊21种。其中,SCI收录1种,Ei收录5种、CSCD收录6种、Scopus收录8种、中文核心期刊9种、中国科技核心期刊11种、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4种,是煤炭行业最重要的科技窗口与学术交流阵地,也是行业最大最权威的期刊集群。

期刊简介

《智能矿山》(月刊,CN 10-1709/TN,ISSN 2096-9139)是由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主管、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主办的聚焦矿山智能化领域产学研用新进展的综合性技术刊物。

主编:王国法院士

刊载栏目:企业/团队/人物专访政策解读视角·观点智能示范矿井对话革新·改造学术园地、专题报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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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成果:创刊5年来,策划出版了“中国煤科煤矿智能化成果”“陕煤集团智能化建设成果”“聚焦煤炭工业‘十四五’高质量发展”等特刊/专题30多期。主办“煤矿智能化重大进展发布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先进成果发布会”“《智能矿山》理事、特约编辑年会暨智能化建设论坛”“智能矿山零距离”“矿山智能化建设运维与技术创新高新研修班”等活动20余次。组建了理事会、特约编辑团队、卓越人物等千余人产学研用高端协同办刊团队,打造了“刊-网-号-群-库”全覆盖的1+N全媒体传播平台,全方位发布矿山智能化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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