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7月3日,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彝良晨狮建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调取了该公司2025年6月至7月的用电用能情况及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窑尾存在2025年6月15日、20日、25日、28日在线监测数据超标,其中烟尘(颗粒物)折算浓度日均值超标4天,超过《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排放限值,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超标因子、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区域影响、小时烟气流量等相关证据,经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联席会议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1.3万元的行政处罚。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昭环罚决〔2025〕74号
当事人名称:彝良晨狮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志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8MA6P0DEY3C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钟鸣镇麻窝村威宁寨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7月3日,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调取了你公司2025年6月至7月的用电用能情况及视频监控,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发现,你公司窑尾存在2025年6月15日、20日、25日、28日在线监测数据超标,其中烟尘(颗粒物)折算浓度日均值超标4天,超过《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排放限值,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超标情况如下:
1.2025年6月15日0时至10时、18时至19时烟尘折算浓度超标,累计超标13小时,当日烟尘折算浓度日均值为153.53mg/m3,超过许可排放浓度30mg/m3,超标幅度411.76%;9时至11时、18时、20时、21时氮氧化物折算浓度超标,累计超标6小时。
2.2025年6月20日15时至16时烟尘折算浓度超标,累计超标2小时,当日烟尘折算浓度日均值为40.42mg/m3,超过许可排放浓度30mg/m3,超标幅度34.73%;16时氮氧化物折算浓度超标,累计超标1小时。
3.2025年6月25日8时至10时烟尘折算浓度超标,累计超标3小时,当日烟尘折算浓度日均值为39.97mg/m3,超过许可排放浓度30mg/m3,超标幅度33.23%;9时至10时氮氧化物折算浓度超标,累计超标2小时。
4.2025年6月28日7时至10时烟尘折算浓度超标,累计超标4小时,当日烟尘折算浓度日均值为44.65mg/m3,超过许可排放浓度30mg/m3,超标幅度48.83%;8时至10时氮氧化物折算浓度超标,累计超标3小时。
经调取你公司中控室视频及相关台账,导致上述情况原因系2025年6月14日13时生产设备故障(生料入库提升机损坏),维修期间采用联合控制工艺将生料辊磨为料粉直接入窑煅烧,导致工况波动较为频繁,预热器塌料、入窑提升机跳停等工况情况时有发生。同时故障期间因工艺调整(止料保窑温、降低用风量及尾排流量),导致含氧量大幅度升高,出现烟尘、氮氧化物折算浓度超标,发生设备故障后一直处于生产状态,未及时检修。
上述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作出时间:2025年7月3日)
2.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对彝良晨狮水泥建材有限公司安环办主任赵先兵、生产部副总李干、云南启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赵庆丰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份,证明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作出时间:2025年7月9日)
3.彝良晨狮水泥建材有限公司、云南启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其违法主体信息。(提取时间:2025年7月3日)
4.彝良晨狮水泥建材有限公司、云南启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被询问人赵先兵、李干、赵庆丰三人具有配合本案调查权限。(作出时间:2025年7月3日)
5.彝良晨狮水泥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与云南启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服务合同,证明运维人员的身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3日)
6.云南启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赵庆丰提供的异常和缺失数据标识和补充台账一份,证明彝良晨狮水泥建材有限公司窑尾在线监测数据异常的事实。(提取时间:2025年7月3日)
7.彝良晨狮水泥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日报表一份,证明你公司窑尾在线监测数据异常及小时烟气流量(气)达20万标立以上的事实。(提取时间:2025年7月3日)
8.彝良晨狮水泥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2025年第一季度自行检测、比对检测,第二季度自行检测、比对监测报告各一份,证明你公司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取时间:2025年7月3日)
9.彝良晨狮水泥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提升机、窑尾交接班记录表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及故障情况。(提取时间:2025年7月3日)
10.彝良晨狮水泥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窑头、窑尾废气排口烟气自动监控系统验收报告,《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各一份,证明你公司在线监测设备手续及窑尾烟气数据排放限值。(提取时间:2025年7月3日)
11.昭通市生态环境彝良分局调取彝良晨狮水泥建材有限公司电费清单的函及彝良县供电局提供的电费清单资料,证明彝良晨狮水泥建材有限公司在发生设备故障后一直处于生产状态,未停工停产检修,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提取时间:2025年7月14日)
12.彝良晨狮水泥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改正态度为积极整改。(报送时间:2025年6月15日)
13.云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公共服务查询平台截图一张,证明你公司位于彝良县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内。
14.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超标督办屏幕截图一张,证明本案线索来源。
15.彝良晨狮水泥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因“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受到我局行政处罚,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昭环罚决〔2024〕130号),证明你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为2次(含本次)。
16.执法人员龚爽、袁其刚、赵银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调查主体的合法身份。
17.现场录制的录音、录像、视频等及其他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日送达了《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昭环罚告〔2025〕76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截至2025年8月20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自动放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超标因子、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区域影响、小时烟气流量等相关证据,经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联席会议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11.3万元(大写:拾壹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数字水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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