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推出
以案普法“一分钟”小课堂
深入推进“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落实
当好“吹哨人”
向各级监管监察部门和全国矿山企业宣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两办《意见》、“八条硬措施”等政策法规
进一步提升全系统监察执法穿透力
强化国家监察“督政”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帮助企业解决难点堵点问题
激发企业自主管理、自我提升能力
01.案情简介
2024年9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进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时发现,某煤矿-850副石门揭煤工作面于9月26日进行揭煤作业,回风进入十四采区回风巷,十四采区回风巷未设置甲烷传感器
处理结果
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矿井停产整顿3日(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学习《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法律法规),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定罚款。
02.以案普法“一分钟”小课堂
让“执法者”变身“普法者”
本期普法者
河北局监察执法三处
二级主任科员张鹏飞
视频来源:河北局提供
本期“以案普法‘一分钟’小课堂”,您掌握了多少?赶紧来自测吧~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 )的,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
(答案下期揭晓)
上期答案
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 )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五万元以下
点击下面链接查看上期“一分钟”小课堂
定位失效,系统竟成摆设!山东招远某矿山这一事故隐患需警惕声明:本文系转载自互联网,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立即与铁甲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再次感谢您的阅读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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