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推出
以案普法“一分钟”小课堂
深入推进“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落实
当好“吹哨人”
向各级监管监察部门和全国矿山企业宣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两办《意见》、“八条硬措施”等政策法规
进一步提升全系统监察执法穿透力
强化国家监察“督政”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帮助企业解决难点堵点问题
激发企业自主管理、自我提升能力
01.案情简介
2024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进行安全监察执法时发现,招远市一金矿3名作业人员从斜井升井,矿井人员定位系统不显示出入井信息,斜井口人员定位系统基站不起作用。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该矿限期整改,并对该矿进行罚款
02.以案普法“一分钟”小课堂
让“执法者”变身“普法者”
本期普法者
山东局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处
二级调研员刘红兵
视频来源:山东局提供
本期“以案普法‘一分钟’小课堂”,您掌握了多少?赶紧来自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 )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下期揭晓)
上期答案
问题: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煤矿企业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 )
答案:消除事故隐患
点击下面链接查看上期“一分钟”小课堂
煤矿无视老空水隐患?山西某煤矿“纸上应付”监察自欺欺人!声明:本文系转载自互联网,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立即与铁甲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再次感谢您的阅读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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