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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长买短”偷逃高速通行费19次!两名司机以诈骗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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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向广东南粤交通韶赣高速公路管理中心(简称“韶赣高速”)通报,已于近日对两名“跑长买短”逃费的货车司机进行了判决。

货车司机田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唐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这是继2025年4月后,当地法院又一关于偷逃高速通行费案件的判决。

2024年2月,韶赣高速工作人员发现,两辆临时牌照的新货车经常性出现异常收费数据,可能存在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路段迅速联合地方公安机关成立专项调查小组,运用SQL语句重点分析该车行驶轨迹、门架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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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费车辆

通过调查发现,两辆新货车均采用中途弃卡、篡改设备信息等作案手法实施逃费。累计实施逃费行为19次,造成17张通行卡流失。

由于逃费车辆呈现跨省流窜作案特点,涉及山东、广东等多条跨省路段,为完整搜集证据链,专项小组专程前往山东省高速公路收费结算中心和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济青济南运管中心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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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赣高速稽查人员到济青高速取证

2025年4月,经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田某、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车辆信息、隐瞒真实行驶轨迹等手段骗取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

田某、唐某归案后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主动退还违法所得,上缴逃费设备,最终认罪接受判罚。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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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苗挺节

校对:马紫璇

审核:余大鹏 陈露

来源:广东交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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