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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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致1人死亡,佛山不锈钢公司4.13起重伤害事故报告公布
2024年4月13日下午13时12分许,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金澜南路糖仓大院内第2号房之B仓库的的佛山市中亮不锈钢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致认定该起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4月13日下午13时12分许,陈某自行使用起重设备准备吊装原材料,他将起重设备钢丝绳绑定原材料卷后,就站立在原材料卷旁启动了遥控器,因陈某在绑定原材料卷时,钢丝绳未垂直地面,导致站立在电动葫芦正下方的陈某使用遥控器升起绑定的原材料卷时,绑定的原材料卷因惯性迅速靠向陈某站立处,摆放在绑定的原材料卷旁的几卷原材料卷也一同向陈某方向倾倒,将陈某挤压在地面放置的原材料卷之间导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的工人立即组织抢救,并将伤者陈某送往距离约100米的佛山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后因伤势过重,医护人员宣布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陈某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公司吊机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准备,行吊必须要专人专责操作,严格遵守行车的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拖挂电气开关起动,绝缘必须良好,正确按动电钮,注意站定位置。”的规定,站立在电动葫芦正下方,挂好挂钩后,便立即使用遥控器升起斜拉的原材料卷,最终被原材料卷冲撞挤压受伤致死,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佛山市中亮不锈钢有限公司在进行吊装作业时未能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未能教育和督促好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罚
1、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公司吊机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于当事人在事故中已死亡,其事故责任依法不予追究。
2、佛山市中亮不锈钢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同样负有责任,对该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佛山市禅城区政府,点击阅读原文查看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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