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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的标记、铭牌、安全标志、限界尺寸和净距设计
标记、铭牌和安全标志
1、起重机应有标记、铭牌和安全标志。
2、起重机的规格标记应符合下列要求:
a)额定起重量(或额定起重力矩),应永久性地标明在从地面容易看清的地方。
b)额定起重量随全幅度范围变化的起重机,应设有明显可见的额定起重量随幅度全程变化的曲线或表格;凡不同幅度段规定有不同额定起重量的,幅度段的划分及各段的额定起重量,均应永久性地标明并明显可见。由制造商提供的操作说明书应能对不同幅度起重量做出更详细说明。
c)如果起重机配备有几个起升机构,则应分别标明每个起升机构的额定起重量。由制造商提供的操作说明书应指明这些起升机构是否可以同时使用。
3、每台起重机都应在适当的位置装设铭牌,铭牌应至少标明以下内容:
——制造商名称;
——产品名称和型号;
——主要性能参数;
——出厂编号;
——制造日期。
4、应在起重机的合适位置或工作区域设有明显可见的文字安全警示标志,如“起升物品下方严禁站人”、“臂架下方严禁停留”、“作业半径内注意安全”、“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等。在起重机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GB2894和GB15052的规定。安全标志的颜色,应符合GB2893的规定。
界限尺寸和净距
1、在最不利位置和最不利装载条件下,起重机的所有运动部分(吊具和其他取物装置除外)与建筑物的净距规定如下:
——距固定部分不小于0.05m;
——距任何栏杆或扶手不小于0.10m;
——距出入区不小于0.50m(出入区是指允许人员进出的所有通道,但工作平台除外)。
具有水平滚轮或带轮缘车轮导向的桥式起重机等,考虑其沿轨道运行时可能产生一定的偏斜,其侧方与外部固定部分的间隙尺寸不应小于0.08m
铁路起重机的轮廓线应符合铁路运输轮廓界限。用于铁路装卸的起重机,其任何固定部分不应侵入铁路净空界限。
2、起重机各运动部分的下界限线与下方的一般出入区(从地面或从属于建筑物的固定或活动部分算起,工作或维修平台及类似物除外)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7m,与通常不准人出入的下方的固定或活动部分(例如棚顶、加热器、机械部分和运行在下方的起重机等)及与栏杆顶部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m。
3、起重机各运动部分的上界限线与上方的固定或活动部分(例如起重小车的最高处与房顶结构最低点、下垂吊灯、下敷管道或与运行在其上方的起重机的最低点)之间的垂直距离,在保养区域和维修平台等处不应小于0.5m。如果不会对人员产生危险,这个距离可以减小到0.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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