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进一步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持续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0年4月24日
(联系人:马龙飞,联系电话:68717187)
附件
北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管理办法
(试行)
(一)以个人名义登记的,提交登记人身份证件;以单位名义登记的,提交登记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申报机械照片:3张机身照片,分别为机械前面、尾部、45度(左前或右前);
(三)如果有机械铭牌、发动机铭牌、环保信息标签的,应上传机械铭牌、发动机铭牌、环保信息标签的照片。
准予登记的,区生态环境部门告知机械登记人到登记地所属区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窗口领取环保登记号码标识贴、信息采集卡、信息采集表(样式见附件1)。其中对由市场监管、民航、农业农村等部门核发牌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只领取信息采集表。
施工作业承包人或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应主动配合出示相关证件材料。
附件:1.信息采集卡、环保登记号码标识贴样式
信息采集卡、环保登记号码标识贴样式
图1 信息采集卡
图2 环保登记号码标识贴
附件2
序号 |
环保登记号码 |
进场时间 |
出场时间 |
环保登记号码标识材料是否齐全[注] |
1 |
□是 □否 |
|||
2 |
□是 □否 |
|||
3 |
□是 □否 |
|||
…… |
□是 □否 |
注:环保登记号码标识材料包括,环保登记号码标识贴、信息采集卡、信息采集表。其中对于有市场监管、民航、农业农村等部门核发牌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只查看信息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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