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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2025 版)解读——煤矿地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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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智能矿山》2025年第10期“《煤矿安全规程》(2025 版)解读专栏”

第一作者:王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博士,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级首席专家,获“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和“孙越崎能源大奖”。2022年当选中国地质学会首批会士。一直从事煤炭地质、生态地质野外一线勘查工程与理论技术研究工作。主持祁连山国家生态屏障煤矿区“急、难、险”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技术工作,攻克了世界性高原高寒矿区稀缺煤炭资源保护与生态修复难题。推动我国煤炭地质勘查理论从“煤炭资源勘查”到“煤与煤系多资源协同勘查”到“煤炭生态地质勘查”的新发展。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3项,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5项。E-mail:wangtong517@126.com

作者单位: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大地高科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勘查研究总院;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引用格式:王佟,石彦强,赵欣,等.《煤矿安全规程》(2025 版)解读——煤矿地质部分[J].智能矿山,2025,6(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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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修订背景

1.1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鲜明提出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两个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强化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两个根本”等一系列新理念新论断,为做好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2023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一系列新要求。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支撑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战略地位,而煤矿安全生产则是维系这一战略价值的 “生命线”,为煤矿提供全周期地质技术保障和服务,实现安全生产,才能从根本上保障煤炭能源的“兜底”地位和“压舱石”作用。

1.2 煤炭工业的新发展需求

2024年1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印发了《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强化重大灾害治理,大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严格项目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强化矿山安全国家监察督政,严格事故调查和警示教育等具体措施。

2024年5月1日,《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进一步明晰了各级政府、监管监察部门和矿山企业“全链条”安全责任。为进一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总结煤矿安全生产好的经验,充分吸收技术进步和装备升级的最新成果,2023年9月25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了《煤矿安全规程》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2023年11月2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了《关于增加和调整〈煤矿安全规程〉修订组织机构的通知》,增加了地质保障组,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单位20多位行业知名专家参与修订工作,截至2025年8月,煤矿地质编写组经过20多次会议研讨和征询意见,形成了2025版《煤矿安全规程》中煤矿地质部分内容。

在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地质保障12条的基础上,通过增减和修改形成了目前发布的煤矿地质17条,基本涵盖了煤炭地质工作的全部,修编工作充分体现了产、学、研、用结合,相关条款是广大煤炭地质工作者的长期实践经验的集成与凝练提高。

修订工作原则与关键点

2.1 坚持“矿山安全 地质先行”的原则

随着煤炭开发规模、产能的不断扩大和开发向深部发展,现代化、智能化、透明化开发等需求,煤矿地质工作的基础性、先行性作用更加凸显,对地质条件查明程度的要求不断提高。构造、瓦斯、矿井水、冲击地压、地热等灾害的地质成因机理复杂,受煤炭采动影响呈动态变化,精准探测与预报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煤矿智能化开采要求精细查明煤层厚度、结构,构造发育程度与顶底板岩性及变化等。

2.2 新条款的关键点

本次修订明确了关于建立健全地质保障体系和地质工作管理机构或岗位的规定,包括机构、人员、设备、制度及运行机制等。

明确了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查明地层、构造、煤层、瓦斯、冲击地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隐蔽致灾因素。

煤矿必须编制地质勘探报告、建井(矿)地质报告、生产地质报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及相关图件等。

明确了煤矿建设前,煤矿建设期间、井巷揭煤前、生产期间、新采区开拓或者水平延深前等不同阶段地质工作的任务,以及开展补充地质勘探的条件。

重视精细地质勘查与动态地质跟踪研究工作和新技术的应用。

《规程》条款解读

3.1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地质保障体系,健全地质工作管理机构或者岗位。煤矿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工作部门,制定地测工作规章制度,配齐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开展各项地质工作。

【解读】本条是关于建立健全地质保障体系和地质工作管理机构或者岗位的规定。

地质保障体系包括机构、人员、设备、制度及运行机制等。健全煤矿安全开采地质保障体系是本条的关键,也是贯穿煤炭开发全生命周期的基础性工作,通过系统性的地质勘探、监测预警、数据分析及技术应用,为煤矿设计、建设和生产提供可靠的地质依据,最终实现安全生产、资源高效利用与绿色开发的目标。该体系遵循科学性、预防性、服务性和创新性原则,强调通过先进技术手段提前识别潜在风险,为煤矿全流程安全管控提供支撑。

本条对煤矿企业与煤矿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做了明确划分和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地质保障体系的建立,承担对所属煤矿地质工作的管理,组织地质工作机构和制度建立,地质工作质量检查和相关地质工作设计和报告审批等。

煤矿应当根据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健全地质工作机构,配齐相关专业人员,制定地质工作制度和相关地质工作台账。特别强调“配齐”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能够保障煤矿地质工作的全部人员,包括地测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以及日常地质编录人员和负责地质资料收集、分析研究、矿井各类地质报告编写和地质、水文、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

煤矿地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主要是负责地质资料的收集、采掘揭露写实、煤层剖面编录、水文和工程地质条件分析、探采对比分析、地质预测预报等。

煤矿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参照下列要求配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井工煤矿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至少2~4人,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井工煤矿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至少3~6人;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露天煤矿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至少2~3人,地质类型复杂的露天煤矿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至少3~5人。

新增了“及时开展各项地质工作”的要求,地测部门的工作不限于资料和图件,还包括但不限于地质勘探、地质灾害预测、防治水相关工作,涵盖煤矿生产中涉及的所有地质工作。

3.2 第二十七条

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查明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瓦斯、冲击地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隐蔽致灾因素,开展地质类型划分等工作。

【解读】本条为新增条款。

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地质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矿井基本建设开始,直到矿井开采结束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煤矿地质工作贯穿于建井、开拓、掘进、回采直至关闭的矿井生产建设全过程,主要任务包括8个方面。

(1)研究煤矿地层特征,一般通过钻探等方法确定含煤地层中岩层、煤层的厚度、岩性以及地质年代等基本信息。

(2)研究煤矿地质构造条件,划分地质类型,主要通过钻探、物探等方法分析煤矿开采过程中褶曲、断层的发育情况,保障煤矿安全高效开采。

(3)研究煤矿水文地质,通过钻探、化探或者放水试验等方法,确定矿井的充水因素、充水水源以及水质特征,开展煤矿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4)研究瓦斯赋存状况、成藏机理、影响因素等,为煤矿瓦斯防治提供基础资料。

(5)研究冲击地压的地质特征,为煤层及顶底板的冲击倾向性鉴定提供基础资料,便于煤矿制定合理的开采设计及工作面开采顺序。

(6)研究煤矿的工程地质特征,主要包括矿区不同层位、不同岩性的岩(煤)土层的物理力学特征,还有露天矿边坡稳定的岩体中的软弱夹层、结构面或者地层界面等,主要用于工程地质条件类型划分。

(7)研究隐蔽致灾因素,主要包括《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中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因素。

(8)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研究煤系共伴生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价值。

本条款强调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是基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需求。

规范地质类型划分工作,有助于煤矿企业根据不同地质类型,采取针对性的开采方案和安全管理措施。

3.3 第二十八条

煤矿必须编制地质勘探报告、建井(矿)地质报告、生产地质报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等;编绘地层综合柱状图、煤岩层对比图、地形地质图、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地质剖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图、采掘(剥)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建立地质信息数据库,并及时动态更新。

生产地质报告、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每3年修编1次,当地质类型划分未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合并编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煤矿发生突水、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较大以上事故或者影响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的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煤矿应当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矿地质工作必须编制各类地质报告及图件的规定。

煤矿必须收集、编制或编绘各类报告、图件,及时观测编录生产和掘进及超前探测揭露的地质资料,及时填绘和动态更新各类台账、图件和报告,确保图件内容真实反映地质变化的客观实际;建立地质信息数据库,将各类地质报告、矿图数字化,纳入地质信息数据库管理。

规定了生产地质报告、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的修编年限,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批。对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的情形进行了具体明确。当煤矿发生突水、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较大以上事故或者影响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的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煤矿应当补充勘探,查明原因、消除隐患,并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正常情况下经过3年的采掘,已经揭露了丰富地质资料,也出现很多地质问题,需要系统分析研究,因此要求生产地质报告、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每3年修编1次,当地质类型划分未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合并编制。

煤矿在备齐各类报告图件和地质资料的同时,地质工作人员应随着地质情况不断揭露和探明,及时填绘、更新图件,确保图件内容符合地质变化的客观实际。

煤矿必须备齐的地质资料:地质勘探报告、建井(矿)地质报告、煤矿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生产地质报告、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等。

煤矿必须编制的地质图件:煤矿地层综合柱状图、煤矿地形地质图或基岩地质图、煤矿煤(岩)层对比图、煤矿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急倾斜煤层加绘立面投影图和立面投影资源储量估算图)、煤矿地质剖面图、煤矿水平地质切面图(煤层倾角大于25°的多煤层煤矿)、勘探钻孔柱状图、矿井瓦斯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剥)工程平面图(急倾斜煤层要绘采掘工程立面图)、井巷、石门地质编录、工程地质图件、矿井充水性图、矿区构造纲要图等。

煤矿必须建立的地质资料台账:钻孔成果台账、地质构造台账、矿井瓦斯(煤层气)资料台账、煤矿水文地质资料台账、煤质资料台账、井筒、石门见煤点台账、工程地质资料台账、资源储量台账、井(矿)田及周边采空区地质资料台账、井下火区地质资料台账、封闭不良钻孔台账;水源井、煤层气及油气井等台账等。

3.4 第二十九条

煤矿建设前,应当对勘探报告的地质构造、煤层、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冲击危险性等地质条件的查明程度进行系统分析;核实井田范围内钻孔资料、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分布情况;调查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施工井筒检查孔,编制井筒检查孔报告、主要井巷工程预想地质剖面图及其说明书。当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和建设。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矿建设前对各种地质资料相关要求的规定。

煤矿建设前要对勘探报告的地质构造、煤层、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冲击地压危险性等地质条件的查明程度进行系统分析,当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和建设。强调“系统分析”,突出地质研究的重要性。新建煤矿开工前应开展的地质工作包括以下4个方面。

(1)熟悉煤矿地质勘探报告,掌握煤矿地质特征及其与区域地质的关系,确定地质报告的精度、质量和各项勘探资料、结论的可靠程度。

(2)熟悉煤矿设计,分析与煤矿设计相关的地质构造特征、煤层分布情况,查明瓦斯突出情况、导水通道、充水因素、冲击地压、不同层位岩石的物理力学性质及其他开采技术资料,参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3)加强矿井及周边废弃老空区采掘情况调查,采空区分布情况,采空区积水情况;调查典型地质剖面、地面塌陷、地表水体;逐一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调查收集邻近煤矿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并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剥)工程平面图上。

(4)根据矿井初步设计确定井筒检查孔最佳位置,查明井筒穿过的地层、构造、岩(土)体力学性质及其稳定性,查明含水层的岩性、厚度、富水性、水位和水质,分煤层采测煤层气、煤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等,研究编制井筒检查孔报告。

新建煤矿开工前应编制、提交的预想地质资料包括4个方面。

(1)井筒,主要石门,运输大巷,总回风巷,首采区上(下)山、运输巷回风巷、开切眼等平面图、剖面图及其地质说明书。

(2)井底车场、总运输水平、总回风水平的水平地质切面图。

(3)井巷工程需要的其他预想地质资料。

(4)露天煤矿采剥工程所需的预想地质资料。

当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和建设。将地质资料对煤矿建设的重要性提升到了更高层面,突出了地质资料是煤矿设计和建设的重要前提,任何阶段地质资料不满足要求,都不能进行相关建设活动。

3.5 第三十条

煤矿建设期间,建设工程揭露的地层、煤层、构造、瓦斯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勘探报告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解读】本条为新增条款。是关于煤矿建设期间地质工作具体要求的规定。

煤矿建设阶段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系统收集和编录煤矿建设阶段工程所揭露的一切地质资料,及时预测预报并研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质问题,编制建矿地质报告并全面移交给生产单位。

新增了“环境地质” 条件,体现了对煤矿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的重视。

井筒施工时,应及时观测井温、井下涌(漏)水点、水量、水位(水压)等变化情况,必要时进行水质分析。当发现影响施工的不利地质因素时,应及时提供补充地质资料。

井巷掘进过程中,对井巷穿过的地层、煤层、构造、陷落柱、瓦斯、含水层和隔水层等进行观测、编录和综合分析,并根据分析的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地质资料。

发生较大变化,指的是已有的地质资料和地质情况的查明程度不能满足规程或者规范的最低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必须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的条件包括以下9个方面。

(1)井(矿)田内及周边采空区、老窑等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清。

(2)原勘探程度不足,或遗留有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冲击地压、重大工程地质等问题。

(3)在建矿过程中,构造、煤层、瓦斯、水文地质、冲击地压及工程地质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4)建设规模发生改变,需要提高资源储量级别或者新增资源储量。

(5)发现大规模软弱或者破碎结构层(面),需要开展专门勘探。

(6)根据边坡岩移监测资料确定的不稳定边坡区域。

(7)露天开挖过程中,根据边坡岩移监测资料确定的不稳定边坡区域、地质异常或与原地质报告地质资料有较大出入时。

(8)资源整合、水平延深或者煤矿范围扩大时,原地质勘探报告不能满足煤矿建设和安全生产要求。

(9)发现新的其他专项安全工程要求。

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以查明地质构造、煤层厚度及结构、瓦斯赋存规律及瓦斯突出危险性、水文地质条件(包括含水层、隔水层分布规律和特征、充水因素、导水通道、涌水量构成、主要突水点位置等)、冲击地压危险性和工程地质条件(包括岩层软弱程度及其结构特征、软弱结构层的发育程度及分布、边坡稳定性)等为主要任务,满足工程设计和安全采掘(剥)要求。

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工程应遵循物探、钻探和化探等手段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综合勘探和“一孔多用”,钻孔应兼顾构造、地层、煤层及其顶底板、瓦斯(煤层气)地质、水文地质、冲击地压和工程地质等多项任务。

3.6 第三十一条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矿井巷揭煤前应探明的矿井地质条件要求的规定。

井巷揭煤是一项高风险的煤矿掘进工程。井巷揭穿突出煤层时有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揭穿强含水层时,由于水头压力高,有发生突水的可能。因此,井巷揭煤前,应采用物探和钻探等手段综合探测煤层厚度、构造、瓦斯、水文等地质条件。并根据探测资料,结合相关地质报告、采区地质说明书、井巷工程设计等资料编写揭煤地质说明书,提出防范措施及建议,防止在实际揭煤过程中出现各种地质问题。

编制井巷揭煤地质说明书的条件:井巷揭穿煤厚0.3 m以上的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首次揭开煤厚0.3 m以上的非突出煤层;井巷揭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中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层间距在20 m以下的煤层群,应编制联合揭煤地质说明书;大于20 m应分别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井巷揭煤地质说明书编制起始位置:突出煤层、地质构造复杂带煤层,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30 m前,不足30 m的在开工前;其他煤层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 m前、不足20 m的在开工前。应依据相关地质报告、采区地质说明书、井巷工程设计等资料编制。井巷揭煤地质说明书应经煤矿或矿建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

3.7 第三十二条

煤矿建设、生产期间,必须对揭露的岩层、煤层、褶曲、断层、软弱夹层、裂隙、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层和矿井涌水量变化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描述和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矿建设、生产期间对揭露的地质现象进行观测及描述的规定。

地质编录工作是煤矿安全高效生产的重要的基础工作,要求煤矿建设、生产期间,必须对揭露的岩层、煤层、褶曲、断层、软弱夹层、裂隙、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层和矿井涌水量变化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描述和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其中软弱夹层在煤矿开采中最容易发生工程地质问题,因此强调对软弱夹层的层位、厚度、分布规律、软弱结构面、裂隙的组合关系等进行详细观测和描述;裂隙是煤矿常见的地质问题,应加强对裂隙的观测和描述,通过实地测量和记录裂隙的产状、规模、密度、张开度等参数,判断裂隙发育程度,分析构造应力状态、含水性和突水性,以及瓦斯突出的可能性。

强调对“含水层”和“矿井涌水量变化”进行观测,突出了对水文地质条件动态变化的关注。

煤矿建设和生产建设期间的地质工作关键在于充分汇集原始地质材料,通过科学综合分析,提出正确的地质认识和判断。

煤炭开采过程中对揭露的地质现象进行系统观测及描述,是煤矿地质工作的基础。

煤矿揭露地质现象的及时观测与准确描述鉴定应作为煤矿地质工作最重要的考核内容。

地质预测、预报是指根据实际揭露的地质情况和地质研究对原设计提出的修改与完善。

3.8 第三十三条

煤矿建设竣工移交生产前,必须由建设单位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解读】本条是关于建井地质报告编制与审批规定。

明确了必须由“建设单位”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使责任主体更加清晰。

建井(矿)地质报告是基建矿井资料移交的必备报告,是煤矿建设阶段地质资料的总结,是对煤矿地质的再认识,是煤矿生产阶段地质工作的重要依据。

建井(矿)地质报告是在地质勘探报告、井筒检查孔报告、煤矿瓦斯地质图、煤矿建设揭露的地质资料基础上,由煤矿建设单位于移交生产前6个月组织编写,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批。基建煤矿移交生产时,应同时移交下列主要地质资料包括3个方面。

(1)地质报告:包括地质勘查报告、井筒检查孔报告、建矿期间补充勘探报告、建井(矿)地质报告、岩土工程相关的勘查报告(露天煤矿)。

(2)图件:包括煤矿地形地质图或基岩地质图、煤矿地层综合柱状图、设计开拓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急倾斜煤层应绘制相应的立面投影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剥)工程平面图、矿井瓦斯地质图、矿井充水性图、主要井巷工程地质剖面图、钻孔综合柱状图、主要井巷地质素描图、回风和运输水平地质切面图、工程地质平面和断面图(露天煤矿)等。

(3)地质台账等资料:包括构造素描卡片、台账和照片,煤层厚度实(探)测卡片和台账,瓦斯参数测定成果台账,煤与瓦斯突出观测卡片和台账,防治水基础台账,注浆、预注浆观测记录台账,煤质及有益矿产化验成果台账,地温、水温记录台账,原始观测和探测资料,煤(岩)层标本,工程地质台账(含煤层顶板坚硬岩层物理力学参数)等。

3.9 第三十四条

煤矿生产期间,应当根据采掘地质条件的变化,选择有针对性的地面或者井下勘查技术,开展地质勘探,防止误揭煤层、含水层、含(导)水断层等事故的发生。露天煤矿应当查清边坡地质条件,并开展滑坡危险性鉴定。

【解读】本条为新增条款,是关于煤矿生产期间的地质工作任务的规定。

煤矿生产过程中,构造、水文、工程地质条件等动态变化对煤矿开采影响很大。煤矿应根据地质条件的变化,开展针对性的地质勘探工作。新规强调了煤矿生产期间地质勘探的重要性,煤矿生产期间应根据地质条件的变化,选择针对性的勘查技术,开展地质工作。保障地质构造、水文、工程地质条件等动态变化的正确认识,预防误揭危险地质构造、误揭煤层。

露天煤矿开采时,必须高度重视边坡稳定性的监测,应当采用工程地质测绘、钻探、物探、采样测试、位移监测、地下水压监测与爆破振动监测等手段查清边坡地质条件,进行工程地质分区和边坡分区,并评价分区边坡稳定性。

3.10 工作面掘进期间的工作要求

工作面掘进期间应开展下列地质工作,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包括7个方面。

(1)查明影响回采工作面连续推进的断层和褶曲,并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查明回采工作面内隐伏断层或陷落柱等。

(2)进一步查明瓦斯赋存状态与分布规律。

(3)查明掘进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断层、陷落柱导(含)水性等水文地质情况。

(4)根据实测资料预测工作面内煤层厚度及结构变化情况。

(5)查明煤层顶板岩性、厚度、物理力学性质和裂隙发育程度,评价煤层顶板稳定程度。

(6)巷道实见的煤层冲刷变薄带,应查明其类型,确定其影响范围。

(7)查明揭露的岩浆岩体的位置、形态、影响范围及其对整个工作面的破坏程度,探测煤的变质带宽度,确定煤的变质程度。

3.11 工作面回采过程中应开展的地质工作包括6个方面

(1)及时填绘、分析工作面的采高和煤层厚度资料,对分层开采的厚煤层,探明煤层厚度,绘制剩余煤层厚度等值线图。

(2)实测各种地质构造的位置、形态、性质和产状;工作面发现断层的,必须跟踪观测,研究其延展趋势,及时预测预报。

(3)整理煤炭采出量和损失量等资料,分析损失量的构成比例及原因,提出提高采出率的建

(4)观测、分析工作面出水点位置和涌水量等资料,提出水害防范措施。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

(5)根据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资料,研究瓦斯涌出与地质因素之间的关系,分析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规律。

(6)根据回采工作面矿压等资料,分析预测工作面冲击地压危险性。

3.12 露天煤矿边坡的工作要求

露天煤矿应及时开展滑坡危险性鉴定工作,对滑坡、泥石流进行预测预报并提出防范措施。主要包括4个方面。

(1)滑落层(面)的赋存状态、滑落形式和滑落规律。

(2)影响岩石物理力学强度指标及岩体强度指标的因素。

(3)影响边坡稳定的各种地质因素及影响程度。

(4)边坡稳定计算的方法及稳定储备系数和边坡角等。

3.13 第三十五条

煤矿生产期间,应当加强水文地质条件及导水通道调查评价,预测、预报涌水量及其变化。当水文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开展专门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解读】本条为新增条款,是关于煤矿生产期间的水文地质工作要求的规定,将水文地质研究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

矿井水害是影响煤矿生产安全的主要致灾因素。通过对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的深入研究,能够更加准确地预测矿井涌水量及变化,更好地预测和防治突水、涌水等水害事故。

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为煤矿在面对水文地质条件突变时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1)矿井主采煤层未开展过水文地质勘探工作的。

(2)原勘探工作量不足,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的。

(3)矿井经采掘揭露煤岩层后,水文地质条件比原勘探报告复杂的。

(4)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原有勘探成果资料难以满足生产建设需要的。

(5)矿井开拓延深、开采新煤系(组)或者扩大井田范围设计需要的。

(6)矿井采掘工程处于特殊地质条件部位,强富水松散含水层下提高煤层开采上限,或者强富水含水层上带压开采;专门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需要的。

(7)矿井井巷工程穿过强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异常带, 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需要的。

3.14 第三十六条

矿井生产期间,各采区应当及时开展瓦斯含量、压力、涌出量及地质构造等瓦斯地质探测,为编制瓦斯地质图、瓦斯防治提供基础地质资料。

【解读】本条为新增条款,是关于井工煤矿生产期间的瓦斯地质工作要求的规定。

明确瓦斯地质探测的时间与范围: 瓦斯地质探测贯穿于矿井生产期间,覆盖各个采区。

细化瓦斯地质探测内容:明确指出要探测瓦斯含量、压力、涌出量及地质构造等方面。

强调探测工作的目的:编制瓦斯地质图有助于直观呈现瓦斯与地质条件的关系,为煤矿生产布局和瓦斯防治规划提供指导,为瓦斯防治提供资料,则直接服务于实际的瓦斯治理工作。

在矿井生产期间,应及时进行瓦斯地质探测工作,编制瓦斯地质图,了解煤层的瓦斯含量、成分、运移通道等信息,预测瓦斯突出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3个方面的规定。

(1)地测工作部门配合煤矿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瓦斯地质图应当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年、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者采深增加超过50 m,或者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

(2)地测工作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 m前,编制邻近未保护区通知单,按煤矿相关技术工作管理规定报煤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

(3)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地测工作部门必须提前进行地质预测,编制巷道剖面图,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3.15 第三十七条

矿井生产期间,应当收集资料,掌握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岩层冲击倾向性、地温异常等开采技术条件。

【解读】本条为新增条款,是关于井工煤矿应当掌握开采技术条件的规定。

强调资料收集的必要性:煤矿企业不能再对开采技术条件相关信息疏于管理,而是要主动、及时地去收集资料,为后续的生产决策和安全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在煤矿生产阶段,需加强对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岩冲击倾向性、地温异常等条件的评价和监测,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如煤尘积聚、煤层自燃、冲击地压、地热灾害等,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对措施,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矿井地质条件,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瓦斯异常涌出等复合灾害的综合技术措施,根据地质观测情况开展冲击倾向性鉴定,强化瓦斯抽采和卸压措施。

3.16 第三十八条

矿井生产期间,应当开展地面塌陷、岩层移动、裂隙发育等监测工作,发现异常后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诱发地质灾害。

【解读】本条为新增条款,是关于井工煤矿开展采动地层变化监测工作的规定。

新增监测要求,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新增了矿井生产期间要开展地面塌陷、岩层移动、裂隙发育等监测工作的要求,使煤矿安全规程在矿井生产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规定更加完整。

强调预防为主,提升灾害防控能力: 煤矿开采时可能引发的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通过监测地面塌陷、岩层移动、裂隙带发育情况等情况,可以及时分析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提前采取预防措施,降低灾害风险。这一规定使工矿企业不能仅停留在照测层面,还需对监测结果进行及时分析和处理,一旦发现异常就要迅速行动,采取有效措施。

3.17 第三十九条

煤矿必须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断层、陷落柱、地下含水体、井下火区等隐蔽致灾因素,并编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

【解读】本条明确了煤矿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工作要求。

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能够及早发现、分析和掌握可能引发灾害的隐蔽因素,从而提前预警、预防和治理潜在隐患,可有效降低事故风险,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矿山稳定生产,是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本条明确了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主要因素,要求当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及时修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明确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查,以便指导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煤矿隐蔽致灾因素包括采空区、废弃井筒、火区,封闭不良钻孔、水源井、油气井、煤层气井,断层、褶曲,地表水体、水利工程、松散含水层、基岩含水层、陷落柱、烧变岩、离层水、风氧化带、古河床冲刷带、剥离回填体、隔水层缺失区、垮落带、导水裂隙带、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高瓦斯含量区(或高瓦斯压力区)、邻近煤(岩)层含瓦斯情况、应力集中区、煤层厚度异常变化区,厚硬顶板、冲击倾向性、上覆(下伏)遗留煤柱、孤岛煤柱、地应力、矿山压力,边坡软弱夹层、古隆起、古滑坡、隐蔽火区、排弃物基底等。

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每3年开展1次,当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加大普查频次。

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应当包括:煤矿概况、以往与隐蔽致灾因素相关的地质勘查工作及质量评述、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概述、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煤矿灾害风险评价及风险管控措施建议、结论与建议。

3.18 第四十条

巷道掘进和工作面回采前,应当根据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和重大灾害治理情况,分析地质构造特征、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遗留煤柱、岩浆岩体、含水体、陷落柱、瓦斯、采空区等的查明程度,对异常情况开展超前探测,并编制地质说明书。

【解读】本条是关于掘进和回采前应开展的矿井地质工作要求的规定。

根据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和重大灾害治理情况来编制,煤矿需要先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并对重大灾害治理情况进行梳理,基于这些成果来分析地质情况。

强调分析地质构造特征、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等的 “查明程度”。突出对地质情况了解程度的关注,不仅要知道有哪些地质因素,还要清楚对这些因素的查明情况,有助于发现地质认知的薄弱环节。

强调了“根据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及重大灾害治理情况”,分析隐蔽致灾因素的查明程度,并对异常情况开展超前探测工作,编制地质说明书等。

通过地质观测及描述、生产地质勘探及矿井综合地质图的编制,并结合对异常情况的超前探测,能够对煤矿地质现象的特征、规律及其对生产的影响有比较全面系统的认识,进一步降低煤矿生产的安全风险。

3.19 第四十一条

煤矿新采区开拓或者水平延深前,应当分析现有地质资料的可靠程度;当各类地质条件的查明程度不能满足新采区开拓或者水平延深需求时,应当及时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补充勘探设计和地质勘探报告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解读】本条为新增条款,是关于开拓或水平延深前地质工作要求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明确当地质条件的查明程度不能满足需求时,应及时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从而提高地质条件的查明程度,保障后期煤矿安全生产。

强调应当分析现有地质资料的可靠程度。这一规定促使煤矿企业重视地质资料的质量,避免因资料不准确或不可靠而导致开采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或生产障碍,有助于从源头提高开采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20 煤矿水平延深时应开展5个方面的主要地质工作

(1)了解设计意图、安全生产对地质工作的要求。

(2)研究延深区现有地质资料的可靠程度,主要包括各煤层的稳定性和可采性,褶曲、断裂、岩浆岩侵入体等控制程度,瓦斯、水、冲击地压和地热等灾害的危险程度。

(3)核实原有煤炭资源储量的可靠程度,评价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和具有工业价值的其他有益矿产。

(4)预测延深水平主要井巷工程和首采区的构造、煤层、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冲击地压和工程地质等条件。

(5)针对存在的地质问题,进行单项或系统的补充地质调查与勘探。

3.21 水平延深地质工作应达到以下4个要求

(1)查明延深区的基本构造形态,查明落差5 m以上的断层,直径20 m以上的陷落柱。

(2)查明煤层赋存情况、煤质特征。

(3)查明延深水平的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冲击地压和其他开采技术条件。

(4)估算可采煤层的资源储量,探明或控制资源储量所占百分比应达到《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煤》(DT/T 0215)要求。

3.22 第四十二条

煤矿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实施煤层、岩层、构造、瓦斯、水等各类地质体的协同勘查,逐步实现地质工作透明化、智能化。

【解读】本条为新增条款,是关于煤矿地质保障工作前景和方向的规定。

煤矿安全开采地质保障体系的完善是实现煤炭行业安全、高效、绿色转型的核心支撑,该保障体系的发展需持续依托技术创新与信息化、系统化管理,通过“矿井地质+人工智能”构建,为矿井安全高效绿色智能开采提供全方位和全过程地质保障,是新时期矿井地质工作契合煤矿智能化建设目标的发展方向与必然趋势,必将成为助推矿井地质工作提质增效的新质生产力。

“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装备”。要求煤矿在地质保障工作中要坚定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原则,一方面对现有各项勘查技术、装备进行不断革新改进,另一方面加大新技术的研发和引进应用,通过多手段勘查技术对煤矿开采中煤(岩)层、构造、瓦斯、水等各类地质体进行协同勘查,提高地质工作的精度和预见性。

“协同勘查”。对煤、气、水资源赋存特征与构造、瓦斯、水等相关地质灾害的成因机理进行研究时,针对多地质目标选用高精度物探、精准钻探等方法,通过多种探查手段、多项参数的配置与优化,实现多项大数据的融合解释和煤矿隐蔽致灾因素的快速精准探查。

“透明化、智能化”。采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自动控制、移动互联网、智能装备等与煤炭开发技术装备进行深度融合,形成对开采前端地质体的全面自主感知、实时高效互联、自主学习、智能分析决策、动态预测预警、精准协同控制的煤矿智能系统,实现矿井地质保障全过程的安全高效智能运行。

结 语

《煤矿安全规程》(2025版)是规范煤矿生产的基本准则和监管执法的主要依据。新规煤矿地质部分在原12条的基础上,通过增减和修改形成了目前发布的17条,基本涵盖了煤炭地质工作的全部。明确要求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地质保障体系和地质工作管理机构或岗位,明确了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查明地层、构造、煤层、瓦斯、冲击地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隐蔽致灾因素。明确了煤矿建设前,煤矿建设期间、井巷揭煤前、煤矿/矿井生产期间、煤矿新采区开拓或者水平延深前等不同阶段地质工作的任务,以及开展补充地质勘探的条件。本次解读注重对各条款概念的解释、内容的展开分析,旨在促进从业人员详细理解新规,强化安全责任体系落地,提升地质构造、瓦斯、水害、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的预测和防治能力,推动智能化与安全高效协同发展。

编辑丨李莎

审核丨赵瑞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期刊出版公司拥有科技期刊21种。其中,SCI收录1种,Ei收录5种、CSCD收录6种、Scopus收录7种、中文核心期刊9种、中国科技核心期刊11种、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4种,是煤炭行业最重要的科技窗口与学术交流阵地,也是行业最大最权威的期刊集群。

期刊简介

《智能矿山》(月刊,CN 10-1709/TN,ISSN 2096-9139)是由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主管、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主办的聚焦矿山智能化领域产学研用新进展的综合性技术刊物。

主编:王国法院士

刊载栏目:企业/团队/人物专访政策解读视角·观点智能示范矿井对话革新·改造学术园地、专题报道等。

投稿网址:www.chinamai.org.cn(期刊中心-作者投稿)

👉 征稿函详见链接: 征稿┃《智能矿山》面向广大读者征稿,欢迎投稿

期刊成果:创刊5年来,策划出版了“中国煤科煤矿智能化成果”“陕煤集团智能化建设成果”“聚焦煤炭工业‘十四五’高质量发展”等特刊/专题30多期。主办“煤矿智能化重大进展发布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先进成果发布会”“《智能矿山》理事、特约编辑年会暨智能化建设论坛”“智能矿山零距离”“矿山智能化建设运维与技术创新高新研修班”等活动20余次。组建了理事会、特约编辑团队、卓越人物等千余人产学研用高端协同办刊团队,打造了“刊-网-号-群-库”全覆盖的1+N全媒体传播平台,全方位发布矿山智能化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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