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近日,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裁定书显示,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2024)豫05破申3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吴永安与被申请人安阳县矿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立案后,指定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为安阳县矿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本院查明:安阳县矿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0月31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苏中波(占股比例99%)。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通过和公司法人联系,公司仅向管理人移交了2017年4月之后的财务账册,2006年10月公司成立到2017年3月期间的账册缺失,导致无法全面、客观、准确的审计公司经营、资产、债务等情况。同时管理人通过查询公司银行流水,发现公司2011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通过银行转账共计251笔转账至同一个人账户,个人转账公司13笔,涉及款项较大,因为账册缺失,无法确认上述款项用途及存在差额的原因。
2025年7月3日召开了安阳县矿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作了阶段性工作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对债权初步审查结果进行核查,并听取债权人意见,过半数债权人不同意提案,不同意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安阳县矿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因为大量账册缺失,无法掌握公司经营情况、财务资料等,导致无法对公司成立以来的经营状况作出完整、客观的评价。管理人经多方调查,对公司与同一个人之间的转账存疑,无法确认转账的实际用途,且公司注册资产总额与债务之间存在较大差距,该公司存在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可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吴永安对安阳县矿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来源: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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