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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万矿工的“安全锁”和“护身符”:《煤矿安全规程》完成第16次修订

2025年8月13日上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规程》修订的背景、原则、意义和主要修订内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周德昶在会上介绍,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共六编,34章,777条,与上版相比,新增56条,实质性修改353条,“是一次全面的、系统的修订”。  

在周德昶看来,煤矿作为传统的高危行业,一直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规程》作为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具有主体规章地位,是煤矿安全生产行为的基本准则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煤炭行业管理的主要依据,也是煤炭领域相关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装备制造企业的重要遵循。

自1951年9月首次颁布以来,《规程》历经15次修订,包括9次全面修订和6次部分修改。此次修订是第16次修订,修订后的《规程》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规程》的每一个条款都是事故和鲜血凝练成的,都是七十多年以来煤矿安全生产实践的总结、是保护340万矿工的‘安全锁’和‘护身符’。”他补充。

征集意见建议超过1900条

中国的煤炭产量从1949年的3243万吨增至2024年的47.8亿吨,增长了146倍;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从22.54降至到2024年的0.059,降低了99.7%;劳动生产效率亦大幅度提高。周德昶指出,其中,《规程》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规程》是一切煤矿安全生产活动的‘根’”。

也正是因为《规程》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修订工作愈加需要科学和严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司长薛剑光介绍,为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成立了12个修订组和8个专题研究组,汇聚了业内240多位权威专家。在《规程》修订期间,面向各级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征集意见建议超过1900条,组织各类审稿会、研讨会23场,形成过程稿12版。

同时,针对综合机械化单元密实充填采煤、锂电池充电、冲击地压矿井限员、瓦斯抽采等关键核心问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还组织了专题论证会15场,形成科研机构、煤矿企业和专家参与的专题论证报告31个。

薛剑光表示,为了确保《规程》修订的条款做到“实用、管用、好用、能用”,在形成规程修订草案到批准公布前的这段时间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还专门组织了12家煤矿企业所属的30座煤矿开展实施前评估工作,进一步听取基层的声音,吸纳一线的意见。

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在煤矿的应用提高了生产效率,但也带来了新的安全风险和隐患。修订后的《规程》又将如何面对这些问题?

在回答南方周末记者提问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副司长黄体伟表示,新版《规程》在修订时,做到了既注重推广应用发展比较成熟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也对相关的安全风险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和论证,提出了防范性的措施。其中,对发展成熟的,要坚决予以鼓励。

黄体伟举例称,比如,综合机械化单元密实充填采煤、密实充填前进式综合机械化采煤,在山东、山西、陕西、内蒙古等地试点应用的效果很好,做到了安全可靠,解放了“三下一上”压覆的大量煤炭资源,又有效解决了煤矿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取得了很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此,本次修订首次将这些采煤方法写入《规程》,给予“正名”。

但也要对存在的安全风险严格进行防范。以井下的锂电池充电为例,随着煤矿智能化的发展,目前全国煤矿井下以锂电池为动力的大型运输载具超过三千多台,分布在采、掘、运等领域,各类电动化巡检机器人更是得到了广泛应用。

但锂电池热失控的风险也逐步暴露。一方面煤矿井下的环境存在高温、潮湿、多尘、强振动等特征,极易成为锂电池热失控的诱因。另一方面,锂电池热失控以后可能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并且引发自燃、爆炸等事故,在矿山井下极易造成群死群伤。

为此,新版《规程》规定,单台锂电池容量小于74kW·h的,可以井下充电。但是,《规程》亦对充电硐室的设计、通风、监控、应急处置,以及充电装置、充电点的保护措施提出了全面、严格的安全要求。

“实、准、放、清、智”

谈及此次《规程》修订的主要亮点时,黄体伟用了5个字来概括:“实、准、放、清、智”。

黄体伟解释,《规程》是煤矿从业人员现场作业的“指导书”,也是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的“工具书”,修订的目的在于解决现场问题。因此,本次修订很多新增和修改的条款都来自于现场一线的实践经验总结。

比如,关于减少井下瓦检员的问题,行业内已经呼吁多年,随着煤矿安全监控技术的成熟和完善,结合巡检机器人的不断发展,目前已经到了“放”的时候。为此,本次《规程》修订,大幅减少了井下瓦检员的数量和检查频次的要求。

其次,《规程》修订的目的,是解决行业存在的“痛点、难点、堵点”,那么问题必须找准、措施必须精准。比如,关于矿领导带班的问题,有的地方矿领导带班下井,没有做到对生产作业的重点环节开展检查巡视;有的地方明明煤矿已经停工停产,井下没有生产作业人员,也要求矿领导必须带班下井。

对此,修订后的《规程》提出,矿领导带班下井,必须对采煤、掘进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以及石门揭煤、探放水、巷道贯通、清理煤仓、强制放顶、火区密闭启封、动火,以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进行现场的检查巡视。井下无人作业时,矿领导不用下井带班。

“放”则体现在,一方面,对于过于严苛的规定,在保障安全并履行一定程序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比如,工作面的个数问题,《规程》规定,矿井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个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掘进工作面个数原则上不得超过9个。但是,对于薄煤层或者长壁充填开采,可以适当增加采掘工作面的个数,并且履行相应的报告义务。另一方面,将很多技术决策的权限放到企业,比如巷道贯通时停止作业的区域、瓦斯可能积聚地点的检查方式、频次等等。

“《规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黄体伟解释,“这就要求相关规定要清晰、明确、具体,可操作、可执行。”

比如,防灭火工作,原来的规定是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的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单单就这个“综合”一词,实践中有些监管监察部门和专家,就理解为要采取注氮、灌浆等至少两项以上措施。实际上只要能够达到防灭火的效果,根本不必强求企业是采取一项,还是两项措施。为此,本次修订专门删除了“综合”二字。

黄体伟补充,新版《规程》顺应自动化、智能化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规程》全稿提到“智能”3次、“无人”“不设专人”23次、“远程”11次、“视频监视”23次,从地质勘查、井下作业、监测监控到露天开采等多个环节,明确了智能化技术的应用方向和具体要求。

薛剑光介绍,为了最大程度避免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目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正在组织编写《规程执行说明》,拟对在实践执行中需要进一步解释的条款进行详细的说明。他强调:“这是《规程》唯一的、官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请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注意把握。”

薛剑光也表示,新版《规程》发布后,监管监察执法的自由裁量基准、重大隐患的判定标准、矿山安全培训的规定、执法的规范,以及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的细则、防灭火的细则等相关的配套文件也需要跟进修改。目前相关工作国家局已提前安排,正在推进中。(李桂)

来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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