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统筹推进两办《意见》、《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八条硬措施”硬落实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针对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
选取典型案例,通过案例讲解、普法宣传推动各级监管监察部门和矿山企业
学习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提升监管监察人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提高矿山从业人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能力
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案情介绍
四川某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案例
2025年5月30日至6月6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执法一处在对四川某煤矿开展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现,该高瓦斯矿井12393-2采煤工作面采用Y型通风,自2025年4月15日拆除工作面T2甲烷传感器后,至2025年6月4日期间,煤矿采用采煤机进刀割煤开帮方式施工回撤通道(沿走向推进2m)、对回撤通道进行锚网索支护等回撤准备工作,并正常组织生产。此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第七条第二项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2.1的规定,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监察人员发现本条重大隐患后,立即责令煤矿停止回撤作业,撤出危险区域人员,并启动了立案调查。6月9日,监察执法一处组织属地监管部门、煤矿企业代表30余人依法进行了公开裁定,全程公开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和拟处罚内容,并要求辖区所有煤矿企业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深化整改,切实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片、规范一方”的警示教育作用。
以案普法
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剖析该起违法违规行为,其原因如下
安全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
煤矿明知井下作业地点必须按规定保证甲烷传感器安设齐全,却侥幸认为该采煤工作面已处于回撤阶段,用采煤机进刀割煤开帮施工回撤通道“问题不大”、“只要有T1传感器又未发生瓦斯超限”就等于“无风险”,仍组织工人用采煤机进刀割煤开帮施工回撤通道,存在严重的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
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
甲烷传感器缺失属于易于识别、不应长期存在的静态隐患。其持续存在长达一个半月(2025年4月15日至6月4日)直至被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现,暴露出矿井在日常巡检、隐患排查、问题整改及验收等环节存在重大漏洞,内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形同虚设,未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失守
从管理层到一线基层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压力传导和末端落实存在严重薄弱环节。“确保传感器按规定安设并有效运行”这一最基本且明确的管理要求未能得到有效执行,从矿长、总工等管理层的“默许”,到跟班队长、安检员等现场管理人员对传感器缺失问题视而不见,都反映出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严重不到位,规章制度未能完全落实到具体操作中。
处理情况
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四川某煤矿停产整顿3日,依法给予煤矿企业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对煤矿矿长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四川局将督促煤矿严格按照停产整顿要求落实整改,恢复甲烷传感器按规定安设,并深刻吸取教训,完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确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相关案例
云南镇雄县平顶山煤业
“6·7”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2024年6月7日,云南镇雄县平顶山煤业有限公司(民营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人遇难、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81万元。
调查发现,煤矿115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位于向斜轴部断层尖灭区,地应力与瓦斯压力大。煤矿未消除煤层突出危险,伪造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且在事故前一日已发生瓦斯超限和动力现象(突出煤量1吨)的情况下,仍指挥夜班清煤作业,综掘机操作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黑龙江龙煤集团双阳煤矿
“11·28”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23年11月28日,黑龙江龙煤集团双鸭山矿业公司双阳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1人遇难、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951.3万元。
调查发现,该煤矿左二安装工作面违规采用自然排放方式处理瓦斯,回风巷仅设单道风门导致风流短路,进风巷形成微风区,瓦斯积聚逐渐达到爆炸浓度;加之巷道内电气设备电缆失爆产生火花,引发瓦斯爆炸。
来源:隐患文案和视频由四川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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