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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施行一周年观察⑮——回风串入底抽巷 推翻设计重新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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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是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部基础主干法规,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一年来,全国煤矿企业在学习落实中强化法治思维,在整改实践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取得积极成果。在此,选取部分煤矿企业、监察执法人员在学条例促落实过程中的故事、成效和感受,旨在共筑安全防线。

企业管理者讲述

川煤集团华荣能源公司威鑫煤矿矿长韩剑:

回风串入底抽巷 推翻设计重新布置

该矿每旬开展井下安全大检查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我们矿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宣贯学习,同时对标对表积极开展自查自改。

我们矿要求,每月定期由矿长牵头组织开展一次专项自查自改,每旬组织一次井下全面安全检查,每日由现场管理人员开展巡查,发现隐患立即落实整改。

2024年12月20日,我们在井下检查时,发现1199机巷掘进工作面掘进回风串入有人钻孔作业的+930米南翼底抽巷。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属于重大隐患。我立即要求抽采队停止打钻,同时在现场召开会议,制定整改措施。

随后,我们暂停了1199机巷掘进工作面掘进作业,重新布置施工一条1199机巷掘进工作面回风通道,确保1199机巷掘进工作面与+930米南翼底抽巷回风独立。事后,我们将这一重大隐患录入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行闭环管理,并落实专人盯守整改。

今年1月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监察执法二处执法组到我们矿开展检查时,发现1199机巷掘进工作面存在这一重大隐患。

监察人员通过调阅系统核实我们已自查出这一重大隐患,并按照整改方案正在进行整改。经过研讨,执法组未对这一重大隐患进行处罚,而且还对我们进行了指导帮扶。

我们矿通过学习贯彻《条例》内容,自查自改了一批隐患和突出问题。截至目前,我们矿已连续实现安全生产3740天,瓦斯“零超限”周期长达700余天。

相关内容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执法感受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监察执法二处处长乔传印:

威鑫煤矿是一处国有重点煤矿,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虽然安全基础相对较好,管理团队稳定,技术力量配备齐全,但是灾害重,治理难度大、成本高。

我们对该矿开展远程监察时发现该矿+930米南翼底抽巷有人在进行打钻作业,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随即我们派出执法组进行核查,根据远程监察发现的线索确认C19煤层为突出煤层,1199机巷掘进工作面违反有关规定,与有人打钻作业的+930米南翼底抽巷进行串联通风。依据相关标准判定为重大隐患,依据相关规定应该进行处罚。但鉴于该矿事先通过自查已发现这一重大隐患,并正在整改,同时+930米南翼底抽巷平时没有安排人员进行打钻作业,因此未对该矿进行处罚。

今年以来,我们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引导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条例》,鼓励煤矿企业自查自改隐患,真正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风险。

作者:郑燕

来源:中国煤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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