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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重点内容学习问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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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些?

《条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共分为五类,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哪些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例》规定,纪律审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处分规定有哪些?

《条例》规定,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在纪律审查中,对党员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区别不同情况作出恰当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开除党籍: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供稿、编辑: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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