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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打击假冒商标犯罪,净化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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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方面或文化艺术方面,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2001年,为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的法律环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

随着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社会中显得尤为重要。在国家及柳州市知识产权工作精神的指引、柳州市政府等单位的大力支持与指导下,柳工作为工程机械行业的龙头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创新与保护工作,在为企业的发展迸进力量的同时,助推柳州市知识产权保护新局面建设。

成功打击假冒商标犯罪行为

日前,柳工与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创新“检企合作”合作新模式,联合本地公安侦查机构,跨省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成果缴获数台假冒装载机,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假冒商标罪”。该案是柳州公检司法系统对于知识产权犯罪领域尤其是假冒商标罪的一次大胆探索与突破,有效打击违法假冒行为,维护了柳工的合法权益,巩固了柳工的市场竞争优势。

图为查获的假冒“柳工”小型装载机

深化“检企合作”

2024年4月22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等一行人莅临柳工,参观柳工挖掘机智慧工厂等,并与柳工进行知识产权深化合作专项沟通交流。未来,在检企联合的源源动力下,柳工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将持续改进与发展,为柳州经济助力,不断筑牢知识产权保护的“铜墙铁壁”,助力创新源泉长流不竭。

图为柳南区检察院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参观柳工挖掘机智慧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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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普法课堂

借助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活动,向大家分享以下知识产权保护小知识,进一步提升全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一、哪些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

1、在同一商品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以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在“装载机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被告人杨某在网上购买“柳工”“Liugong”、图形标“LG”以上三种组合商标和铭牌,自行贴标售卖装载机,此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擅自使用他人商标为自己的服务或产品进行宣传的行为也构成侵权,例如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某品牌的标志以表明自己与该品牌达成授权约定,对机械进行维修的行为构成侵权。

2、明知该商品侵犯他人商标权,仍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这种行为使得消费者通过商标将商品与提供者建立错误的联系,从而购买侵犯他人权利的产品,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构成侵权。在合同规定的数量范围外,超额制造注册商标同样构成侵权。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也构成侵权。

5、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为也构成侵权,例如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二、若发现存在侵犯柳工知识产权的行为,立即收集侵权证据并且进行证据保全,如拍视频、照片、保存侵权链接并进行截图、实物购买等等进行证据固定,必要时需及时进行公证保全证据。

① 与侵权人联系,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② 向当地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立即收集侵权证据并且进行证据保全,如拍视频、照片、保存侵权链接并进行截图、实物购买等等进行证据固定,必要时需及时进行公证保全证据,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③ 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④ 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的,可以报警处理。

为了避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在采购货物时,需要从正规销售渠道购买货物,取得合法进货的来源证明、交易文件等,并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对方保证货物不存在侵权的行为以及违反约定的法律后果。

文图|法律合规部

编辑|向梁莉

审核|王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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