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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主之死谁之过?由一则社会新闻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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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甲工程机械网原创】前几天,铁甲微信公共号的一条新闻让我感到震惊和惶恐--《客户含恨自杀,留下遗言,原因百万挖机被收回》。视频是来自 湖南都市频道 的电视新闻。内容很明了,机主分期付款买两台挖掘机,现在还不上月供,挖掘机被收回,机主选择了到代理商公司含恨自杀。通过遗书可以看出机主当时的怨恨。我也是搞挖掘机的机主,此种无奈绝望的心情感同深受!

  这个事件暴露出了行业的一个弊端,就是分期付款,其实分期付款的方式不适合工程机械,尤其是行业不景气的时候。分期付款的方式不知道是谁先发明的,最先一定不是从工程机械行业开始的。买车买房分期付款,还可以通过工资收入来还月供,工资多少月供多少可以算出,也相对稳定,不会有太大的压力。可是工程机械,挖掘机,推土机这些不是消费品,而是生产工具,赚钱吃饭的伙伴,是要靠机械赚的钱,来还每月不菲的月供,大家也知道工程机械的收入受很多因素影响,很不稳定。这几年挖掘机的活儿不好找,找到活儿也不会每月给你结账,甚至有可能还是欠款。有哪个分期付款买挖掘机能每月不垫老本、不去借钱按时还上月供?很少,很少。

  新闻中提到的机主,是分期买了两台总价400万的挖掘机,四年时间还欠140万尾款。我帮他算了算账,如果现在公司收回挖掘机,对他来说,就等于是,用了四年时间,花了260万,把两台挖掘机玩旧了再还给人家。这对机主公平?

  在来看看另一方,代理商公司,它错了吗?在商言商,公司与客户有协议,公司按协议办事,机械款多少?利润多少?开支多少?公司要运营就需要考虑这些,无可厚非。一般的代理商考虑到客户的情况,也会有一两个月的通融期。

  无论之前的协议是怎样,通过机主的遗书内容,和我的一点思考,我在想一个问题,公司是否有权收回挖掘机?挖掘机到底属于谁?如果在未付完全部货款之前,挖掘机属于公司,那机主已经支付的260万,算什么费用?预付款?租赁款?折旧费?如果挖掘机从购买第一天起,就是属于机主,那即使有欠款,公司是否有权收回挖掘机?购买其他物品我觉得可以用前者来考虑,但是就目前的行业现状来看,购买挖掘机只能够按照后者来思考。
  
  我们生活和工作在一个巨大的网中,张三欠李四的钱,李四又欠王五的钱,王五又欠赵六的钱,欠钱的可能是朋友或亲戚,出于人情世故,相互信任,不然也不会借,自然也不会逼着要还钱,等手头宽裕时自然也就还了钱,我把这个定义为 柔性借款。还有一种就是,刚性借款,比如说借高利贷到期了,或是私人借钱,讨要时,把人逼急了,必须按时还钱。

  很多时候挖掘机机主,就是处在刚性借款和柔性借款之间,上面顶着还款的压力,下面无可奈何。所以我说,就目前的行业现状看,购买挖掘机只能按照挖掘机从购买第一天就属于机主,的人情常理来思考。因为在这个链子中,下面的环节是柔性的人情和信任,上面的环节却是刚性的合同和协议,不相匹配,链子就会断。

    解决这个行业之痛的改革方案有两个选择,一是,让上面环节刚性欠款变成柔性欠款,也就是让代理商,不按协议办,按人情办事,给客户更多的信任。但这样风险会极大,不是最好的办法。二是,让下面的柔性欠款的环节变成刚性欠款,让工地也无法欠机主的钱,工地必须按时付给机主应得的钱款,这一点难道又十分是大,牵扯到的方面也十分广泛,必须涉及法院、政府劳动部门、机械主管部门、建设和规划部门、机械数量和工地开工数量等等各个方面!具体的运作原则应是这样:

首先,就需要将现在的工程机械经营方式,化零为整,挖掘机由个人所有,多个机主联合在一起成立机械租赁公司,其实现在已经是这样了,哪个机主没有三五个同行的朋友?业务也是靠这些同行朋友介绍的。已经形成了小团体,只是要将这样的小团体正规化,注册成租赁公司完成登记和缴税。这样就可以联合起来共同维权,甚至大的租赁公司内部还可以成立负责收款的部门。

然后,由工程机械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和规划部门的计划,分析并发布,关于未来一段时间工地开工数量与市场机械数量的行业分析报告。让机械需求量化,机主可以根据这点,来理性购机。咋一看,似乎是个很大的命题,其实很简单,由于工程机械流动性不大,这些相关行业报告完全可以是在一个市、县,甚至乡、镇之内的数据。真正难的是,工程机械主管部门是哪个单位?有这闲工夫做这事儿吗?

最终的目的是促进工程机械行业健康发展,工程机械行业就像是一棵大树,自行业形成至今完全是在自由生长,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内,这种自由生长的模式,让这棵小树苗飞快的长出了参天大树,自由过度了,树就会长歪,需要外力来纠正,工程机械行业内部已经在重新洗牌,可能湖南挖掘机机主之死能扣响行业改革之门!

关键词: 机主之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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