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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荣空间
周荣(铁甲空间)
铁甲工程机械网驻站律师

周荣:就职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他一直致力于向工程机械行业公司以及个人用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亦曾为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湖南丰茂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提供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对工程机械生产、销售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建设等法律问题和纠纷的解决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

文章

用他人名义买卖机械的问题

随着工程机械行业的发展,各种买卖工程机械的交易也越来越多,而因为种种原因假借他人名义买卖工程机械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尤其在向银行贷款购买工程...[详细]

出让正在分期付款机械的风险

转让正在分期付款的挖机/工程机械,作为出让人,应注意避免的法律风险:一、受让人受让挖机/工程机械后拒绝支付分期款或者迟延付款导致销售商/银行方...[详细]

善意取得法律购机认定问题

为预防出卖方无权处分、出卖赃物等问题给买受人带来的法律风险,判定交易行为能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有以下几点:一、对于出卖人无权处分或出卖物系赃...[详细]

工程机械质量问题的法律处理

挖机/工程机械出现使用故障,甚至一再的出现同样的使用故障,对于机主来说,是件很苦恼的事情,该如何处理这样的纠纷或者问题?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详细]

问答

维修时把泵弄坏了,给换了新的,老板还是不让走,怎么办?

周荣:你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造成损失的市场价格计算。换新泵不合理,因为新泵价值明显要高于旧泵因维修不当所造成的损失,即使真换新泵,车主也要将损失与新泵价值之间的差额补还给你。车主扣留皮卡车不当,造成你的损失等超过因维修不当所造成的损失的,你可以要求车主赔偿。

老板打欠条,还款日期已过约定日期,欠条还有用吗?

周荣:欠条有点模糊,从后部分内容看,欠款人承诺于2010年4月4日还款。如欠条是欠款人书写,且无相反证据,法律上足以认定欠款人未还事实,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本金,并自2010年4月4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注意,诉讼时效是两年,期间无证据表明主张过该债权,超过两年,丧失胜诉权。

如果挖掘机工作时挖到东西该怎么处置?

周荣:1、挖到东西属于《文物保护法》文物范围,属国家所有,除非文物原属公民合法所有,遗失或埋藏。2、所有权人明确的遗失埋藏物,原所有权人可追回,善意保管人可要求支付保管费。3、所有权人不明遗失埋藏物,应送有关部门,发布招领公告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4、没价值东西可为本人所有。

在买挖掘机付款问题上哪种形式购买最好?

周荣:一次性支付,没有还款压力但资金支付较多,对多数人很难。分期付款,手续简单,销售商资金压力大,首付比例相对较高。银行按揭,首付比例相对分期会要低一些,但万一拖欠银行贷款就进金融系统黑名单。融资租赁,好处在分期与银行按揭之间,坏处租赁条款设定对购买人难以公平,容易产生法律风险。

作为一名操作手工作受到损坏怎么办?

周荣:1、操作手受雇于私人老板,工作时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承担赔偿。2、如操作手受雇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购买社保者由社保基金支付,未购买由用人单位承担。3、第三人侵权故意伤害导致,第三人承担,第三人侵权因为挖机手工作时导致,则雇主承担赔偿。3、如果无偿帮忙,被帮人承担赔偿或补偿。

工程承包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周荣:1、签订书面的承包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2、关于承包费用结算,一定要明确是按何种标准计算,并且完成工作量后要及时书面确认。3、注意窝工停工损失的承担问题,如何计算要明确。4、如果是约定按月出租,出租人承担配备操作人员责任,要配备足够的操作人员,否则承租人需要工程作业时无人操作。

文章实录

融资租赁合同案件的调解 今天终于把一件久拖不决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天心区法院进行了调解,回顾调解过程,觉得对于那些合伙购买或者承租挖机的人有些话要说。这个案件的几个被告均有经济能力,也有经营能力,如果同心协力经营,根本不至于拖欠融资租赁的租金,但因为合伙之初即凭着几个人的热情,没有签订详细的合伙协议,对于挖机经营中遇到的业务方面的问题,承包款项的催收问题,投资及利润分配问题估计不足,导致几个合伙人在经营挖机后不久均满腹怨言,到后来,挖机拖欠租金被锁,也没人愿意去处理,挖机停机半年以上,损失巨大,直到最后被诉。

强烈建议合伙购买或者租赁挖机之前签署详细的合伙协议,将风险承担利润分配约定清楚,不要一开始朋友义气,到最后大家各算各账,一闹矛盾即导致挖机无法正常经营,最终导致各个合伙人进退两难,一方面几个人都要按月付款,另一方面又没有经营利润,这合伙就成了烂摊子。

关于购买挖机应该注意的几点法律风险 一、仔细阅读销售商提供的合同文本,特别对于分期付款的合同,尤其注意分期数额及逾期的违约责任,要结合自身经营能力和市场经营行情斟酌考虑,否则不能按期付款,等待你的将是沉重的违约责任负担;

二、要求销售商提供维修服务凭证及服务细则,详细了解维修服务的各项内容,特别是保修条款以及配件的价格,挖机使用出现问题,维修不及时,停运损失巨大,加上仍然要按期付款,容易产生经营风险; 三、保留自己签署过的合同文本,为避免日后产生争议时无据可依,一定要保留相应来往文件; 四、对账时要仔细核对,不要只看总数,账目如何构成才是应该关注的重点,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工程机械按揭业务流程 工程机械按揭业务首先由代理商和购车人签订工程机械的买卖合同,购车人付足首付款后,便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额为扣除首付剩余的购车款,银行方面会要求贷款人许诺将其购买的工程机械车辆作为银行贷款的抵押担保,并在车辆发票、合格证交付后予以抵押登记。

银行在购车人办理抵押登记后予以放贷,将贷款首先划转至贷款人账户,再依据贷款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将贷款划入代理商的账户,然后依据代理商早已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将贷款及首付划入制造商账户,贷款发放流程结束。在按揭业务中如果购车人未能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则银行就会以工程机械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工程机械按揭一般涉及三方的法律关系:工程机械的代理商和购车人之间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关系;银行和购车人(即贷款人)之间的贷款借款合同关系;银行和购车人(即贷款人)之间的抵押担保法律关系;此外,还涉及代理商和银行的承诺回购担保法律关系。当然还有可能涉及到保险法律关系和保证法律关系。

关于对挖机等工程机械承包工程的另一点提醒 不论是土方、石方还是拆除作业的承包,如果承包人不是对工程的现场环境,工程所在地的气候、社会生活、关系协调、油价及人工工资的上涨等有内心确信的足够把握,一定要在承包合同里留下调整承包费用的一线契机,俗称活口。

以防止诸如油价上涨,人工工资上涨,运距改变,土石结构改变等等引致工程成本的过高增加而承包费固定不变,导致损失。如果直接违约不做工程,违约责任的承担估计也不会轻松,另外也将市场的口碑做坏,不利长远。

操作工程机械时损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怎么办? 如果在操作挖机或者其他工程机械时致他人人身损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挖机等工程机械的经营者将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在操作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时与此类似。

但如果挖机经营者是公司,而操作人员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操作人员的行为如果是职务行为,即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而从事的行为,则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公司。在公司与操作人员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员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时,操作人员应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但不是全部,甚至不是主要部分,需考虑具体案件情况由法院判断。

如果是无偿帮忙,又如何处理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只要不是挖机或者工程机械的操作人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不用承担责任的。而判断故意或者是否具有重大过失则要结合具体的情况酌情判断。

挖机/工程机械销售容易犯的几个错误 挖机/工程机械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注意规避一些容易给自己带来风险和法律责任的问题:

一、帮助客户造假资料以通过公司信用审查,销售人员与客户的关系是很近的,有些客户因自身的原因,难以通过信用审查,销售人员为了销售业绩,积极的暗示甚至直接帮助客户提供假资料以帮助客户通过公司信用审查。这些以及与之类似的行为,一方面极可能触犯刑法,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也同时涉嫌合同诈骗罪,另一方面,因故意的行为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代替客户进行合同签字,这在管理不规范的销售公司容易出现,因客户分布范围广,合同的面签存在麻烦和困难,有些销售公司为节省开支,直接将合同交由销售人员送客户签字带回。有些销售人员为省事,或者因为客户关系好,就直接代客户进行合同签字。殊不知这种行为严重损害公司的利益,一旦发生公司与客户间的纠纷,客户不认可签字行为,将直接导致销售人员承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将客户要求转交公司的货款定金等据为已有,这么做的原因很多,有些是因为销售人员即将离职,有些是因为公司拖欠了销售人员的工资或者提成等。

关于购买正在分期付款的工程机械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购买挖机/工程机械分期付款的形式大概可以分为三种,根据这三种不同的情形,购买尚未付清分期款的机器应注意避免各自不同的法律风险:

第一种是单纯的分期,即原车主直接以分期付款的形式向销售商购买机器,在该种交易形式中,销售商多半会在合同中约定机器所有权在未付清分期款时,仍归销售商所有,并且对机器的转让进行严格限制。 购买人主要法律风险: 对于原车主支付分期款或者其他款项费用的情况不明,导致购买人承担较大法律风险,因机器的所有权在未付清分期款及相关费用时仍属销售商所有,原车主对于机器的转让,在法律上属于无权处分行为,销售商根据其与原车主的合同约定,可以要求法院确认转让合同无效,并随时收回机器。除非购买人能够被认定为法律上的善意第三人。 避免风险的方式: 如果购买人是采取一次付款的方式,应将原车主剩余欠款直接向销售商付清,并要求原车主交付机器的发票以及合格证、买卖合同等资料。 如果购买人仍然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受让机器,则最好取得销售商的同意,变更买卖合同的购买主体,明确剩余的欠款数额及付款时间。在不能取得销售商同意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况下,应该详细了解机器欠款情况后慎重考虑,包括机器出现故障或者主张机器的合同权利时均只能以原车主的名义进行处理等等问题。前述两种情况均应直接向销售商支付分期款项。

第二种是采取银行按揭方式的分期。原车主向银行借款支付销售商的货款,原车主就银行借款向银行分期还贷。 购买人主要法律风险: 对于原车主支付银行欠款情况不明,以及银行在机器上所设定的抵押权等权利限制、销售商可能采取的所有权保留约定,是导致购买人承担风险的重要原因。银行或者销售商可以要求法院确认转让合同无效,并随时收回机器。除非购买人能够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 避免风险的方式: 如果是一次性付款,应将原车主剩余欠款直接向银行付清,并要求原车主交付机器的发票以及合格证、买卖合同等资料。 如果是采取分期付款形式受让机器,因取得银行变更合同主体难度很大,加上现在银行放贷困难,先将原车主贷款还清再以机器申请贷款会非常难,所以这条路基本走不通。购买人应向银行详细了解原车主欠款情况,并慎重考虑包括机器出现故障或者主张机器的合同权利时均只能以原车主的名义进行处理等等问题。前述两种情况均应直接向银行支付分期款项。

第三种是原车主通过融资租赁的形式取得机器,即融资租赁公司向销售商购买机器并出租给原车主,原车主按合同约定向融资租赁公司分期支付租金。 购买人主要法律风险: 因机器的所有权在融资租赁公司,在原车主即承租人未付清租金并进行留购以前,其无权对机器进行转让,并且融资租赁合同一般对于机器的转租同样有严格限制,融资租赁公司随时可以通过法院主张转让合同无效并收回机器。除非购买人能够被认定为法律上的善意第三人。 避免风险的方式: 如果购买人是采取一次付款的方式,应将原车主剩余欠付租金直接向融资租赁公司付清,并要求原车主交付机器的发票以及合格证、融资租赁合同等资料。 如果购买人仍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受让机器,最好是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变更合同主体,将作为合同主体的原车主变更为购买人。在不能取得融资租赁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应慎重考虑包括机器出现故障或者主张机器的合同权利时均只能以原车主的名义进行处理等等问题。前述两种情况均应直接向销售商支付分期款项。

其他问题: 如果是受让了转让过几次仍在分期付款的机器,更应详细了解机器转让的完整过程,并与最初购买机器的车主、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进行联系确认。不论采取哪种方式,均应采取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机器的转让,双方权利义务应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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