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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煤矿被查出多条重大隐患!这些 “管理疏忽”要不得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推出

以案普法“一分钟”小课堂

深入推进“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落实

当好“吹哨人”

向各级监管监察部门和全国矿山企业宣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两办《意见》、“八条硬措施”等政策法规

进一步提升全系统监察执法穿透力

强化国家监察“督政”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帮助企业解决难点堵点问题

激发企业自主管理、自我提升能力

01.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对宜宾市筠连县某煤矿开展了夜间突击检查,现场查处煤矿未按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未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井下设备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采区多台电气设备失爆、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等多条重大隐患。这些重大隐患分别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

处理结果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七项:责令该煤矿停产整顿3日,开展一次全矿范围的思想整顿和警示教育,对甲烷传感器吊挂进行一次规范化培训;责令该煤矿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进行一次规范化培训。对该煤矿和矿长分别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02.以案普法“一分钟”小课堂

让“执法者”变身“普法者”

本期普法者

四川局监察执法二处

一级主任科员 杨贵坤

视频来源:四川局提供

本期“以案普法‘一分钟’小课堂”,您掌握了多少?赶紧来自测吧~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明确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处( )的罚款;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下期揭晓)

上期答案

问题:《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第(一)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的:矿井直达地面的独立安全出口少于( )个,或者与设计不一致。

答案:

点击下面链接查看上期“一分钟”小课堂

重庆一矿山因隐瞒工作面被重罚,“打游击”变成了“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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