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同时废止。
《办法》主要修订了以下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将碳排放评价和煤炭消费管理要求纳入节能审查制度。二是建立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三是完善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管理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业内通常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简称为“能评”。节能审查意见是水泥熟料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以及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同时,按照相关规定,项目建设规模等发生变化,应提交节能审查变更申请。
一、扩产能的水泥技术改造项目应进行节能审查
《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
二、节能审查是水泥熟料项目的前置条件
对于新建水泥熟料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对于补足产能指标的水泥熟料项目,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4年本)》解读,“为推动备案产能与实际产能的统一,对于实际产能大于备案产能的合规生产线,可按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补齐差额产能并完善备案、环评、能评等相关手续”。(水泥企业如何做好产能置换方案(三)——备案、能评、环评、许可等流程
三、水泥熟料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节能审查包括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
《办法》所称碳排放评价,是指在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按照碳排放双控要求同步对项目碳排放水平、实施影响和降碳措施等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的行为。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地方节能审查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对于碳排放量较大且可能对本地区碳达峰形势、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完成等产生不利影响的项目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按照《办法》,并结合行业特点,水泥熟料项目碳排放评价应纳入项目节能审查。
四、节能降碳指标严重滞后的省级地区,能评申请受影响
《办法》第十条规定,对节能降碳指标严重滞后的省级地区,国家发展改革委视情暂停受理其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申请,暂停时段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实际确定。
五、项目节能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分析评价依据;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降碳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四)项目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化石能源消费量、煤炭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以及有关数据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全面比较;
(五)项目碳排放情况,包括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增加值(产值)碳排放、碳排放总量、碳排放结构(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等);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增加值(产值)碳排放等数据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全面比较;
(六)项目拟采取的节能降碳措施,包括可再生能源替代、煤炭消费控制和压减、节能低碳技术装备应用等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七)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
负责节能报告编制的单位应严格按照节能降碳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等要求据实编制节能报告,确保节能报告的专业性、真实性和操作性。项目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结合实际采取节能报告质量审查等措施,加强对本地区节能报告编制单位的管理。
六、项目重大变动应提交节能审查变更申请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项目重大变动的情形包括下列方面:
(一)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发生变化;
(二)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等发生变化;
(三)主要产品品种发生变化;
(四)项目其他方面较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发生重大变化。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已投入生产、使用,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变动,或存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碳排放、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总量高于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等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2年内未开工建设,能评自动失效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自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八、节能审查验收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应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降碳技术、能源计量器具等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应据实编制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对报告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将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及以下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存档备查。
作者:
李 琛 中国水泥协会副秘书长、政策研究部主任、碳专委秘书长
董诗婕 中国水泥协会政策研究部主管
来源:中国水泥协会
水泥企业如何做好产能置换方案(三)——备案、能评、环评、许可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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