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发布卫沙市监处罚【2025】112号文件显示,宁夏胜金水泥有限公司2#线于2008年建成,2015年5月28日向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了备案,2018年4月当事人聘请第三方对该项目环评验收后投产,但2#线至今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质。
该公司2#熟料生产线2017年生产水泥熟料700226.09t,2018年生产水泥熟料为850166.21t,2019年生产水泥熟料856766.61t,2020年生产水泥熟料869935.77t,2021年生产水泥熟料553543.96t,2022年生产水泥熟料548099.93t,2023年生产水泥熟料718500.35t,2024年生产水泥熟料616721.39t,2025年(1-6月)生产水泥熟料383255.57t。2#熟料生产线共计生产水泥熟料6097215.88t。
按照当事人提供的水泥熟料与水泥间转化比80%进行核算,2#熟料生产线当事人生产水泥约在7621519.85t左右,每吨水泥售价按照约180元计算:初步估算货值金额约13.71亿元左右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处罚决定如下: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75日办理相关手续。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宁夏胜金水泥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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