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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紧制度牢笼 筑牢煤矿安全根基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煤矿作为传统的高危行业,一直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煤矿安全规程》作为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煤炭行业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具有主体规章地位,是煤矿安全生产行为的基本准则,是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煤炭行业管理的主要依据。

7月24日,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向社会公布,并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日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修订的《规程》进行了说明和解读。

记者了解到,自1951年9月首次颁布《规程》以来,先后经历15次修订,其中9次全面修订和6次部分修改,这次修订是第16次修订。新版《规程》共六编,34章,777条,与上版相比,新增56条,实质性修改353条。

“新《规程》深入总结多年来煤矿安全生产的经验教训,充分吸收技术进步和装备升级新成果,并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着力解决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痛点、难点和堵点问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周德昶表示。

重大灾害防治始终是防范煤矿事故的重点和难点,可以说是 “灾害不治,矿无宁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司长辛广龙称,新《规程》在严格重大灾害防治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一是严格灾害等级鉴定,将瓦斯等级、冲击地压和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露天煤矿滑坡危险性等煤矿灾害等级鉴定纳入了安全检测、检验范围。二是严格瓦斯防治,规定开采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三是严格水害防治,新增了煤矿防治水地面超前区域治理相关规定等。四是严格火灾防治,进一步规范了危险性较大的火区密闭、启封等环节。五是严格冲击地压防治从区域防治、局部防治、巷道支护与安全防护等层面提出具体安全要求。

针对当前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上存在的 “草台班子”问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司副司长朱林表示,新《规程》区分 “煤矿企业”和“煤矿”,要求煤矿企业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技术管理体系;煤矿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五职矿长”,不同灾害类型的煤矿还应当分别配备相应的副总工程师。新任职的灾害防治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俗话说 “先天不足、后天难补”,煤矿的设计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源头。比如有的煤矿在设计阶段对瓦斯赋存等情况探查不够清晰,按低瓦斯矿井进行设计,后期升级为高瓦斯或者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再重新调整系统,必然带来诸多的安全风险。

朱林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此次修订在第三编 “井工煤矿”部分增设了“设计及井巷布置”专章,目的就是在设计阶段就要树立“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理念,最大程度上平衡安全与效率的关系,减少因为设计和井巷布置的不科学、不合理导致的先天性、系统性的安全风险。

“新中国成立 70多年以来,我国煤炭行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我国煤炭产量从1949年的3243万吨到去年的47.8亿吨,增长了146倍;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从22.54降至到去年的0.059,降低了99.7%;同时,劳动生产效率大幅度提高,这其中,《煤矿安全规程》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规程》是一切煤矿安全生产活动的‘根’,是煤矿技术管理、安全管理的‘魂’,是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根’,在煤炭行业具有基础性、根本性、普及性、专业性等特点,所有的煤炭从业人员基本做到了‘人手一册’。《规程》的每一个条款都是事故和鲜血凝练成的,都是70多年以来煤矿安全生产实践的总结、是保护340万矿工的‘安全锁’和‘护身符’。有句话这样说,‘条条规程血染成,绝不再用血来验证’,这是煤炭行业每位职工和监管监察人员共同的心声和共识,下一步,一定要把《煤矿安全规程》深入地宣传贯彻落实到每一个从业人员中去。”周德昶表示。(马晓敏

来源:中国矿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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