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作为工业发展的“粮食”,其安全供应直接关系国家经济命脉与国防安全。202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完成自1986年颁布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新法)对于规范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新法旨在推动矿业行业高质量发展
——保障国家资源安全
在全球关键矿产竞争日益加剧和地缘形势日益复杂的背景下,矿产资源的安全稳定供应对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防建设至关重要。新法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明确写入立法目的,建立战略性矿产资源特殊保护制度,将重要矿产资源纳入目录,对特殊矿产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原则上不得压覆,确需压覆的需依法补偿。新增“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一章,构建产品、产能、产地相结合的储备体系,增强国家应急保障能力,确保市场波动或供应中断时能迅速保障资源供应,降低外部供应风险。
——推动矿业绿色转型
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矿业绿色发展成为必然趋势。新法首次单设“矿区生态修复”专章,明确责任终身制、“边开采、边修复”、基金监管机制三大核心义务。要求矿山企业编制生态修复方案,作为矿业权审批的前置条件,明确生态修复义务履行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这一修订促使矿业开发过程中更加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推动企业加大环保投入,采用环保开采技术和工艺,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实现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和谐共生,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但以往开发过程中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新法强化了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维护,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矿产资源保护的职责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矿区生态修复方面的统筹和监管职责。全面推进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确保出让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开发利用效率,防止资源浪费和资产流失。同时,规定矿业权人应履行汇交地质资料、依法修复矿区等义务,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保障国家合法权益。
——强化矿产资源领域科技支撑
随着时代发展,科技在矿产资源领域的作用愈发关键。新法紧跟这一趋势,将科技支撑提升到全新高度:国家鼓励支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及矿区生态修复等环节科技创新,推动科技成果应用推广,推进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建设。这为矿产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将助力研发先进勘查技术、智能化开采工艺,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率,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新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调整与变更法律结构、立法宗旨及基本原则
新法重组与优化章节结构,删除“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章节,强化对战略性矿产资源的保护及生态修复要求。新增“矿区生态修复”“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章节,并将“监督管理”设立为独立章节,同时单独设立“法律责任”章节,使法律结构更加科学合理。
在立法宗旨方面,新增“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等目标,首次明确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立法核心。同时,在基本原则中新增“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绿色发展”“强化科技支撑”等原则,突出了资源安全与生态保护的平衡。这些调整与变更体现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管理的新理念和新要求,为实现矿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指引。
——完善矿业权制度
新法全面推进竞争性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明确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并允许转让、抵押、出资,为矿业权的流转提供了更加市场化和灵活的机制。同时,将矿业权登记与勘查开采许可分离,明确了矿业权作为用益物权的法律属性,解决了旧法中“证载权两权”模糊的问题,增强了矿业权的物权属性和法律保护力度。
——强化矿区生态修复要求
新增“矿区生态修复”章节,要求矿山企业承担修复主体责任,并将生态修复方案作为矿业权审批的前置条件。同时明确了生态修复义务履行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促使企业在开发过程中更加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推动企业加大环保投入,采用环保开采技术和工艺,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实现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和谐共生。
——完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新法中明确,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督察。此外,非法采矿处罚调整为按矿产品市场价值1-5倍罚款,新增查封、扣押工具设备,以及关停整顿等行政强制手段,提高了违法成本,有助于遏制非法采矿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新法修订将对矿业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重塑行业竞争格局
全面推进竞争性出让矿业权,使市场竞争更加充分。资金实力强、技术实力雄厚的企业在竞争中更具优势,能够更有效地获取和整合资源。一些小型、不规范的矿产企业可能面临淘汰,行业整合进程进一步加速。这种格局的变化将推动矿业行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提升行业的整体竞争力,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提高矿业绿色开发水平
新法强化了生态保护要求,矿山企业需要投入更多资金用于生态和修复环境治理。这使得在资源开发过程中,企业必须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平衡资源开发与环保之间的关系难度加大。同时,这一要求也对企业的环保技术和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促使企业采用更环保的开采技术和工艺,加强环境管理能力建设,以适应新的法规要求。
——提升矿企可持续发展能力
新法为我国矿产资源高效安全勘查开发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助力矿业行业高质量发展,引导矿产企业更加重视提升矿山全生命周期的运营和管理。从长期来看,有助于提升矿产企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提高环保和安全标准,矿企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政策环境,增强在行业中的生存和发展能力,从而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同时,这也促使企业更加注重资源高效利用和技术创新,以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矿产企业迎来高质量发展新机遇
——参与我国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与应急储备体系
我国加大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贸易、储备等环节的支持力度,全力推动战略性矿产资源增加储量、提高产能,积极推进产业优化升级,进而提升矿产资源安全保障水平。矿产企业可积极参与战略性矿产勘查开发,通过技术创新,有效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同时,我国构建产品、产能、产地相结合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企业可通过积极参与国家矿产资源储备体系,承担产能储备责任,既能获得政策支持,也能收获稳定收入,形成政策与市场双重驱动的良好发展模式。
——布局矿山生态修复与环保装备业务
矿产企业可积极把握矿山生态修复与环保装备市场机遇,加大在矿业环保装备研发方面投入,开发高效、节能且符合环保标准的污染治理设备。目前,中国生态修复市场规模已超1000亿元,年均增速约15%。随着政策支持力度加大和市场需求释放,矿山企业对环保装备的需求将显著增加,2025年中央财政下达322亿元专项资金支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修复及矿山生态治理,政策推动将进一步扩大矿山生态修复市场规模。
矿产企业可利用技术实力和专业团队,为矿山企业提供强制复垦服务,包括从生态修复工程的设计、施工到后期的管护等全流程服务。目前,行业从传统物理复垦向生物修复、土壤改良、生态功能重建等综合技术转型,生物炭、生态混凝土等新材料及智能化监测技术加速落地,显著提升修复效率与长效性。华北、华东地区由于历史开采强度高,修复需求占据全国60%以上,区域市场向资源富集区倾斜。此外,随着生态修复市场工程范围越来越全面,项目规模不断扩大,生态修复市场正朝着倾向于高技术要求及更高复杂度的较大型项目方向发展,企业在此过程中可充分发挥自身的技术和服务优势,拓展市场份额。
——把握矿业权流转市场机遇
矿业权流转制度的完善,为矿产企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资源获取渠道,带来新发展机遇。企业可以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整合市场上的矿业权资源,从而扩大自身的资源储备规模,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市场竞争力。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的实施,赋予企业更大的勘探自主权。企业能够充分利用自身积累的技术和经验,对已有的矿业权区域周边进行更为深入细致的勘探和找矿工作。如果在周边地区发现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矿产资源,企业可依据相关规定直接申请将新发现的区域纳入采矿权范围。这一流程的简化,使得企业能够高效地实现资源的延伸和拓展,提高资源开发利用的效率,增加资源储量,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加快科技创新技术产业化机遇
为了满足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的要求,矿产企业需要加大在开采技术、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研发投入,为相关技术创新企业带来发展机遇。例如,开发先进的采矿设备,如智能化采矿机器人,可以提高采矿效率,降低人力成本,同时减少对矿产资源的破坏。在选矿工艺方面,研发新型的选矿技术,如生物选矿技术,可以提高选矿回收率,减少尾矿排放。在尾矿处理技术方面,发展尾矿综合利用技术,如将尾矿用于建筑材料生产,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作者 |宋雨彤 中国金属矿业经济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宋歆欣 中国金属矿业经济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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