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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强化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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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后,山西省深入贯彻学习,认真抓好落实。

山西省明确,井工煤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市应急管理局须第一时间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同时督促相关煤矿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一是发生瓦斯死亡事故的,二是发生瓦斯涉险事故(3人以上)的,三是发生瓦斯高值超限(采掘工作面因瓦斯治理不到位造成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且持续时长超过10分钟的,停电停风和打钻喷孔除外)的,四是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应当开展评估的。

在隐患整改完成后,煤矿上级公司要立即组织开展瓦斯防治能力自评,无上级公司的煤矿要组织自评。

山西省对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进行测评,由山西省应急管理厅牵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参加。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必须制定、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后申请重新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要求,强化瓦斯防治责任落实,严格按照《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开展评估,煤矿要如实提供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所需资料,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准确,严禁篡改资料、伪造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对评估认定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开展“回头看”和现场检查,对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依法依规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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