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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以来,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联合甘肃省公安厅持续深入推进“百吨王”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公路及附属设施完好,全力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运输环境。截至目前,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联合甘肃省公安厅在全省查处货运车辆违法9.42万起,同比下降43.7%,查处“百吨王”2000余起,行刑衔接12起。
▲“百吨王”整治现场
曝光台
“百吨王”的危害
一、破坏公路及附属设施。超限超载车辆的荷载远远超过公路与桥梁的设计承受范围,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桥梁断裂,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破坏力大。
二、诱发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超限超载直接导致车辆刹车性能、转向可靠度、行车稳定性大大降低,成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重大诱因之一。
三、破坏运输市场秩序。货运业主竞相压价承揽货源,形成了“压价—超限超载—运力过剩—再超限超载”的恶性循环,扭曲了道路运输市场环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损害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四、造成空气污染。超限超载车辆超负荷运行,尾气严重超标排放,车辆超出货厢装载碎石、煤等货物沿路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细微颗粒物飘扬到空气中,严重影响了大气质量。
法律链接
违法超限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一超四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有前款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甘肃省公路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运输部门提示
运输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是最大效益”的发展理念,主动承担起保障公共安全的社会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车辆和驾驶人日常监管,定期组织驾驶人教育培训,增强安全责任意识,确保安全行车、文明运营。
装载企业要靠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执行装载管理制度,履行好法定装载义务,合法装载,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超载行为的发生,坚决守住安全第一道闸门。
广大货车驾驶人要严格遵守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牢记“安全第一”,坚决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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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甘肃交通运输
责编:李贝贝
校对:马紫璇
审核:陈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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