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煤矿上级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自上而下逐级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坚决杜绝蓄意逃避转嫁责任、“稻草人”矿长等情况。
通知指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层级不得超过三级,厘清煤矿上级企业和煤矿之间的安全管理权限及责任,形成“关联共担、同频共振”机制。一座煤矿只能配备一套以矿长为首的领导班子。煤矿为非独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矿长可由不同人员担任,但法定代表人必须明确授予矿长拥有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投入、重大隐患整改资金保障、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等矿长应有的全部权利。煤矿上级企业必须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安全管控体系,并督促下级企业(含煤矿)切实履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下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通知强调,煤矿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是本级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研究制定企业领导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等相关规定,企业总部及其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与安全管理相关的部门负责人每月到下级企业和所属煤矿进行安全检查不少于3次,并应存档备查。煤矿上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实际控制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经理等“关键人员”权责清单,督促所属煤矿建立完善隐患源头治理、员工素质提升、正规循环作业等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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