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日前发布通知,要求自上而下逐级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坚决杜绝蓄意逃避转嫁责任、“稻草人”矿长等情况。
据悉,煤矿上级企业是指煤矿各级上级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主体企业)、央企所属煤矿的母公司,以及对煤矿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权限的各级子(分)公司。
形成“关联共担、同频共振”机制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煤矿办矿主体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层级不得超过三级。通知据此进一步强调,要厘清煤矿上级企业和煤矿之间的安全管理权限及责任,形成“关联共担、同频共振”机制。不得在矿长之上再设董事长、总经理等领导职务,确需设董事长职位的由矿长兼任。煤矿不是独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矿长可由不同人员担任,但法定代表人必须明确授予矿长拥有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投入、重大隐患整改资金保障、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等矿长应有的全部权力。
建立健全“关键人员”权责清单
通知明确,煤矿上级企业必须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安全管控体系,并督促下级企业(含煤矿)切实履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下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通知强调,煤矿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是本级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研究制定企业领导检查安全工作等相关规定。企业总部及其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与安全管理相关的部门负责人每月到下级企业和所属煤矿检查安全工作的次数不得少于3次,并应存档备查。煤矿上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包括实际控制人在内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经理等“关键人员”权责清单,督促所属煤矿建立完善隐患源头治理、员工素质提升、正规循环作业等工作机制。
此外,通知要求,加强对煤矿整体托管工作的管理,督促、指导所属煤矿与承托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对其实施全过程安全检查。煤矿上级企业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所属煤矿必须进行安全生产包保管理,对所属煤矿各类涉及生产安全的管理和技术报告履行论证、审查、批复以及初审上报等工作。
上级企业应依法公开有关安全生产等方面信息
通知要求,煤矿上级企业应依法公开有关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信息,接受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负责督促下级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各级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指导、监督煤矿上级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管理责任不落实、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灾害治理不到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瞒报谎报事故的煤矿上级企业,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李仑 王宇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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