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推出
以案普法“一分钟”小课堂
深入推进“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落实
当好“吹哨人”
向各级监管监察部门和全国矿山企业宣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两办《意见》、“八条硬措施”等政策法规
进一步提升全系统监察执法穿透力
强化国家监察“督政”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帮助企业解决难点堵点问题
激发企业自主管理、自我提升能力
01.案情简介
2024年6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进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时发现,山西某煤矿2024年4月编制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采取的普查方式为查阅、收集以往资料,利用的地面物探资料为2019年地面瞬变电勘探资料,水患补充调查报告为2016年资料,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中描述“不排除老窑越界和越层开采的可能,部分采空区可能存在有一定的积水,对本矿今后的开采形成一定威胁”。针对该普查结论,矿井未重新开展地面物探、钻探等工程勘查手段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未针对可能越界和越层的老窑制定并实施专门的探放水工作,目前7号煤7108运输巷已掘进135米、7108材料巷已掘进192米(7108运输巷、材料巷在可能影响区域内)
处理结果
根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第九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山西某煤矿停产整顿5日,查清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并对该煤矿进行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进行罚款
02.以案普法“一分钟”小课堂
让“执法者”变身“普法者”
本期普法者
山西局监察执法六处
二级主任科员孙石磊
视频来源:山西局提供
本期“以案普法‘一分钟’小课堂”,您掌握了多少?赶紧来自测吧~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煤矿企业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 )
(答案下期揭晓)
上期答案
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五万元以下
点击下面链接查看上期“一分钟”小课堂
安全设备成摆设?四川一煤矿15条违规行为不可取!声明:本文系转载自互联网,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立即与铁甲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再次感谢您的阅读与关注。
不想错过新鲜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