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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成中:“民促法”实施是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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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国家主席习近平随后签署第四十六号主席令,宣布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这是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

正如总书记所说,“民营企业是伴随改革开放伟大历程蓬勃发展起来的”。40多年来,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下,我国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建设、人民福祉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党和国家也给予了“56789”的高度评价。我作为1980年代的创业人,亲历了民营经济从“早春草长”到“茂密成林”的全过程,是见证者,也是受益者。

《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党和国家长期以来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理论和实践不断探索深化,一脉相承、与时俱进的重大成果。“两个毫不动摇”、“两个健康”等重要论断首次写入法律,首次明确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首次明确规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充分表明了我国的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是长久之策,不是权宜之计”,也体现了中央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坚定决心,为广大民营企业安心谋发展增添了信心和动力。

在《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后,我第一时间仔细研读,有两点强烈的感受:一是起草工作准确把握、深入贯彻了近年来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多次讲话的核心要义,以及中央“民营经济31条”等纲领性文件的要求,有着鲜明的时代特色和价值取向;二是具体条款的规定非常全面、细致,充分体现了中央精准锁定问题、坚决破除难题的意志和力度。

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我和“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了比对,发现几次审议修改过程中又做了大量的“加法”——

比如,第一条增加了“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开宗明义地点出了民营经济的宏观意义,令人倍感振奋。

还有第三十三条,就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增加了“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我在先后担任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代表的18年间,多次提过相关建议,呼吁要加大以刑罚、惩罚性赔偿来打击侵权行为的力度,最高法和最高检都作出过积极的回应,这次《民营经济促进法》增加了这一内容,我很欣慰。

又比如第五十九条,增加了对民营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既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衔接,也是精准切中优秀民营企业容易遭遇的“傍名牌、蹭流量”等顽症问题。关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我曾多次向全国政协、全国人大建言,我们德力西近30年来受困于“两个德力西”混淆市场的问题,直到去年才彻底解决。

另外像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同一主体的多次检查尽可能合并,第六十四条禁止异地趋利性执法,特别是明确对造成不良后果,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等新增内容,都是对近年来社会反响强烈、严重挫伤民营企业安全感和积极性的关键问题的回应,体现了立法机关“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开门立法、广泛汲取民意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立场。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当前我国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不足,国际局势又因为关税战等因素愈加复杂严峻的情况下,提振民营经济的发展信心,对于稳就业、稳经济、促消费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民营经济促进法》在这个关键档口颁布实施,是中央保持战略定力,“集中精力办好自己的事情”的一系列重大部署的重要一环,具有“立竿见影”和“长期主义”的双重意义。

我坚信,《民营经济促进法》必将为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开创更为优越的法制化营商环境、发展环境,民营企业也必将感念党和国家的厚爱,迸发出更为强烈的创业创新动能。

我也期盼,在中央深思熟虑制定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之后,各级地方、部门,包括民营企业自身,都要认真领会、对照落实,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法经营,上下同心、八方合力,共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为国家强盛、民族复兴贡献更大力量。

全国人大代表、德力西集团董事局主席

胡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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