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是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部基础主干法规,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一年来,全国煤矿企业在学习落实中强化法治思维,在整改实践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取得积极成果。在此,选取部分煤矿企业、监察执法人员在学条例促落实过程中的故事、成效和感受,旨在共筑安全防线。
企业管理者讲述
龙煤集团七台河矿业公司向阳煤矿矿长白云鹏:
风险定期评估 探索技术革新
龙煤集团相关负责人到该矿排查隐患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施行以来,我们矿通过深入学习与严格落实,实现安全生产质的飞跃。仅2024年8月至12月,我们矿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数量同比增加55%。2025年一季度,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数量同比下降70%,且未发生轻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以前,一些重大事故隐患被监管监察部门查出,而我们在自检自查中却未能发现。这使我们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陷入被动局面。
为此,我们深刻反思,以学习《条例》为契机,开展专题培训,严格考核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学习《条例》第三十五条后,确定了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度。
我们每月组织对井上井下关键环节、重点岗位常态化开展覆盖各系统、各环节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立即启动整改流程,并同步上传至双重预防管理网络平台,确保隐患从发现、整改、验收直至销号全过程被监督。
我们还定期召开隐患排查治理和分析会议,深入剖析隐患产生原因,动态调整治理措施,坚决杜绝隐患重复出现。对于监管监察部门查出而本专业未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严格启动问责追责机制,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在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过程中,我们对生产工艺进行了革新。以前,大倾角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只打设锚杆和锚索支护,存在一定缺陷和安全风险。经专家分析研究,我们决定采用全断面挂网支护工艺,不仅为顶板安全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还大幅减少了巷道维修工程量。
针对急倾斜薄煤层回采机械化程度偏低、安全风险大的问题,我们积极“走出去”考察学习省内外煤矿企业的好经验、好做法,结合自身实际进行设备选型、生产块段规划,研究制定综合机械化采煤方案,并以67号上煤层为试点逐步推广,实现科技兴安、少人则安。
相关内容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定期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书面报告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后,每季度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执法感受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监察执法三处处长尹福春: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施行后,我们加大对煤矿自查自改隐患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宣传力度,鼓励煤矿强化安全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提升隐患问题查处和整改质量。
向阳煤矿建设初期,安全基础相对较差,管理理念相对落后。我们通过对该矿开展预防性技术监察和“剖析式”监察,帮助他们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为其安全生产状况精准“画像”。
该矿积极整改,探索引进先进工艺、设备,进一步健全完善双重预防机制,定期组织对风险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等的地点逐一“过筛子”,扭转了安全生产“按下葫芦起来瓢”的被动局面。
作者:宋兴民
来源:中国煤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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