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决定书,唐山金剑水泥有限公司因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水泥被处罚。经调查查明:唐山金剑水泥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4日生产复合硅酸盐水泥200吨(规格型号:P·C·42.5)。上述水泥经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判断为不合格。(氯离子技术要求≤0.06,检验结果为0.070),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提出复检要求。上述水泥备样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不符合GB175-2023标准要求(报告编号(2024)MJJC-1681,氯离子技术要求≤0.06,检验结果为0.068)。至2025年1月11日被查获时止,以上水泥除抽检用外(抽检样品无偿提供),剩余全部用于当事人公司自建地面修路使用,无获利复合硅酸盐水泥对外售价240元/吨,涉案水泥共计货值金额48000元。
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并未售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33.1中规定的较轻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额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水泥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60000元。
来源: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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