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是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部基础主干法规,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近一年来,全国煤矿企业在学习落实中强化法治思维,在整改实践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取得积极成果。在此,选取部分煤矿企业、监察执法人员在学条例促落实过程中的故事、成效和感受,旨在共筑安全防线。
企业管理者讲述
陕煤集团曹家滩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雷亚军:
配专业团队
水害防治能力大提升
领导班子成员在井下研究防治水措施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这一年,对我矿来说,是从安全管理体系、技术装备升级到人员素质提升的深刻变革。
长期以来,我矿在水害防治方面专业技术人才配置存在结构性缺员。
《条例》首次明确“五职矿长”必须由懂技术、会管理的专业人员担任,并要求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从实际控制人到一线员工的职责均被细化。我们严格遵循法规要求开展系统性整改,组织多轮次《条例》宣贯培训会议,通过逐项对标排查,确认水害防治体系存在若干技术与管理缺陷。
经过研究,我们制定了专项整改方案,重点针对专业技术团队建设和灾害防控技术升级实施系统性整治。构建起专业化的防治水管理体系,设置防治水副总经理及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岗位,全面统筹水害防治工作。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其系统化指导使矿井水害防治工作实现规范化运作。同步配备的专职防治水技术团队常态化开展水文监测与水害防治,显著提升了水害治理效能。
同时,我们实施多项突破性工程措施。基于精细化地质勘探成果,针对局部红土层缺失区域,创造性实施人工红土隔水层再造工程;通过运用注浆等技术手段,强化了隔水层防护性能,并配套建成实时动态监测系统,确保涌水量得到精准管控。
在基础设施升级方面,我们新建二号井下应急水仓,配置高性能排水设施,构建多级排水防护体系。排水系统全面优化后,最大排水能力由2000立方米/小时提升至8000立方米/小时。
我们依托系统化防治体系,构建了实时动态监测防线,将安全生产责任转化为可量化的管控指标。本年度水害防治工作已实现全过程可控管理。
后续,我们将严格遵循《条例》要求,持续强化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
相关内容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为煤矿分别配备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对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
执法感受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监察执法二处处长杜国桢:
曹家滩矿业有限公司水害防治工作取得的变化,充分印证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实施的必要性。
《条例》施行后,我们在日常监察中发现,该公司水害防治体系存在技术短板,迅速启动专项治理机制。我们遴选资深监察员,协同该公司技术团队,开展隐患排查,针对水害防治薄弱环节提出17项具体整改意见。
该公司在防治水专业队伍建设方面严格遵循要求,不仅配齐专职副总工程师和技术骨干,而且通过“以查代训”方式完善专业人才梯队,逐步建立起立体化防治水技术体系。他们的治理经验具有示范价值。
《条例》的全面施行,既压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也为我们精准执法提供了制度遵循。今后,我们将持续深化“执法+服务”工作模式,重点加强对煤矿企业的技术指导与帮扶。
作者:徐涛
来源:中国煤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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