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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与水泥制品行业的营商环境有望得到改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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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7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02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日起施行。《条例》共37条。

修订后的《条例》强化了款项支付责任。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同时,《条例》明确了工作职责。规定国家和地方层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以及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中的职责。强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负总责。完善了监督管理和投诉处理措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函询约谈、督办通报、投诉处理等措施,加大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清理力度。明确受理投诉部门、处理投诉部门、被投诉人、投诉人等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投诉处理时限。被认定为失信的,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对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提出付款请求或者投诉的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混凝土与水泥制品行业中,中小企业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应收账款拖欠问题是我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行业的一个历史顽疾,长期以来,混凝土与水泥制品行业的应收账款居高不下。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转型及行业上下游产业链、资金链等外部发展环境的变化,混凝土与水泥制品行业应收账款规模不断扩大,应收账款周转率逐年降低,应收账款与营业收入的比例快速提高,并有进一步加剧之势,企业资金压力与经营风险逐年加大。2024年末,规模以上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工业应收账款净额达10362亿元,应收账款周转率仅1.3次,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75%。流动资金短缺、营商环境恶化正严重影响着行业的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条例》的发布与实施,有望改善混凝土与水泥制品行业的营商环境,逐步化解中小混凝土与水泥制品企业的经营风险,为众多中小企业带来信心和希望,为行业高质量发展转型注入活力。

来源:CCPA政策研究与咨询部

编辑:陈丽媛

审核:庄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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