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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75万元全款买挖掘机 又帮忙签了一份融资合同却背上了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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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熟人全款买了挖掘机,随后又签了个“融资租赁合同”,“熟人说让我帮忙完成指标,租赁合同的话公司会付款,结果付了一部分公司跑了。”

当事人:找熟人全款买挖掘机 结果“帮忙”签融资合同被起诉

30岁的朱先生是榆林人,2019年3月通过朋友介绍,在陕西荣辉现代挖掘机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辉公司”)购买了一台挖掘机,总价75万元,当月全额转款,荣辉公司将挖掘机发货至榆林。

“我买挖掘机找的熟人陈某是荣辉公司的销售商,因为荣辉公司在西安,我在榆林,所以一直也没签合同。”朱先生说,2019年4月,陈某携带事前打印好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去榆林找他补签合同。朱先生现在回看才发现,其中《工程机械买卖合同》是他全款购买挖掘机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跟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公司”)签署,但自己此前并未和这家公司联系过。

朱先生当时提出质疑,已全款购买并收到了挖掘机,怎么还要签《融资租赁合同》,那是不是意味着自己还得以租金的形式再付一遍75万元挖掘机款?“陈某当时说,他有贷款任务要完成,让我帮个忙。他说只是用我的名字签个合同,这份合同产生的租赁费用,分期两年,荣辉公司会支付给融资公司,只需要用下我的银行卡,钱在我卡里过个手,不用我掏一分钱。我想着熟人不会坑我就签了,没想到这一签上了当,给自己签了一身债。”朱先生签了合同后,2019年5月起8个月里,每月底荣辉公司将21875元的分期款汇入朱先生的银行卡,随后由融资公司从朱先生卡里扣走。

两份合同:一份全款买了挖掘机 一份分期付款又租赁了挖掘机

从2020年起,荣辉公司停止给朱先生卡内汇款,“我那张卡平时也不用,卡里也没钱,所以融资公司后续也没法再扣费。”朱先生说,2020年4月,融资公司联系他询问还款中断情况,他便从榆林来西安找荣辉公司,“荣辉工作人员告诉我不用管,他们在协调钱的事,还给我开具了我的挖掘机款项结清证明。但没想到,2020年下半年,我收到了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法院的传票,因为还有16期款项35万余元没还,我被现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起诉了,这家公司更是第一次听说。今年3月,我再去找荣辉公司时,已经不知道搬去哪了。8月5日,法院判决我偿还这笔回购款,这就相当于我一辆挖掘机全款买一遍、再贷款买一遍。”

8月15日,华商报记者在朱先生提供的《工程机械销售合同》上看到,甲方为荣辉公司,乙方为朱先生,购买挖掘机一台,总价75万元,乙方提车前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附加政策明细表中,显示赠送两万元配件、前两次保养、两个旧铲斗、破碎锤和管路一套加快换器,经办人、承诺人均为陈某,日期为2019年5月1日。

2019年4月22日,朱先生签了《融资租赁合同》,买方为融资公司,卖方为荣辉公司,实际使用方即承租人为朱先生,租赁物为挖掘机一台,金额75万元。约定融资公司根据朱先生要求购买挖掘机出租给朱先生,朱先生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使用,融资公司在租赁期满后按照合同对物件进行处分。挖掘机购买价款为75万元,首付租金22.5万元,分24期支付,每期21875元,合计租金75万元。

朱先生银行流水显示,从2019年5月28日至12月30日,每月荣辉公司都会打入21875元,打款当天稍后,这笔款项会被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扣走。

法院判决:一台挖掘机两卖 当事人签两份合同应为恶意

今年8月5日的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为现代公司,被告为朱先生,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现代公司、荣辉公司、融资公司三方签订协议约定,融资公司与另两家公司推荐的客户签署租赁合同,同时与荣辉公司签订合同来购买现代公司的租赁物件,再以融资形式出租给承租人并收取租金,现代公司和荣辉公司共同向融资公司承担回购租赁物件的义务(简称回购担保)等责任。

法院认为,事实表明荣辉公司将同台挖掘机卖给了朱先生,又卖给了融资公司,融资公司又以融资租货合同的形式出租给了朱先生。朱先生在付款购买挖掘机并签订《工程机械销售合同》后,又与融资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且以荣辉公司给付的款项向融资公司支付租金,应认定朱先生与荣辉公司恶意串通,使得荣辉公司收了两方挖掘机的货款。朱先生对同一挖掘机签收了两份收货单,应为恶意,但荣辉公司向融资公司交付了一台挖掘机唯一的产品合格证原件,且向融资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法院认定融资公司取得了该挖掘机,荣辉公司未按约定交付挖掘机,《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朱先生未按约定支付租金,融资公司要求原告按约定承担回购义务,原告现代公司支付了回购款35万余元后,融资公司向朱先生发出并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现代公司取得该债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朱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现代公司回购款350423.88元及利息。

融资公司:购买挖掘机出租 不知该挖掘机已被出卖

判决书显示,融资公司述称,该公司向荣辉公司购买挖掘机,按照《融资租货合同》的约定出租给朱先生,该公司已支付了购买挖掘机的全部货款,并不知道荣辉公司将该挖掘机另行出卖给了朱先生。而荣辉公司庭审现场未作答辩。

8月16日下午,记者通过天眼查找到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电话021-20332000,转人工服务提示无人接听。

经办人:融资租赁款75万元由荣辉公司还

8月15日下午,华商报记者陪同朱先生来到位于西安市西三环北段的荣辉公司此前的办公地点,门口可见“荣辉企业”大字,厂区内办公楼上已经换成了其他企业名称。合同上所留的公司两个办公电话,一个是空号,一个已停机。

当晚7时许,华商报记者联系到两份合同的经办人陈某。“朱先生买了挖掘机后,公司说如果愿意签成融资合同的话,就给他3.5万元到4万元的配件,朱先生说他愿意,就把这个合同改成融资合同了。”陈某说,朱先生为了4万元的配件签了融资租赁合同,贷款都由他之前所在的荣辉公司还。

那么,为何荣辉公司还有16个月款项未还?陈某说:“让他起诉,你问我这些问题我怎么给你答复。我是经办人,我只是把公司的东西拿到他那里,达成一个协议就行了。”随后便挂断了电话。

华商报记者 佘欣 实习记者 蔺蕊/文 强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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