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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及喷码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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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根据《甘肃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作战方案(2018-2020)》、《酒泉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作战方案(2018-2020年)》和《甘肃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中关于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的工作部署,结合《酒泉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现就开展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喷码等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检测、喷码范围和对象

本次检测、喷码范围包括酒泉市行政区域内在用的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

二、时间安排

各县(市、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喷码登记工作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

三、检测、喷码方式

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或所有人,可在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检测、喷码。机械数量较多的(5辆及其以上),可集中预约联系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检测、喷码服务。

四、检测、喷码所需资料

检测、喷码时,请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供以下资料:

1、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名称(可为单位或个人)、联系方式(已注册的手机号)等登记人信息;

2、机械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两证)的复印件,机械所有者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登记县市区(机械当前所在县市区)和使用地点(机械目前所在位置);

4、登记类型(分为机械和厂内车辆),厂内车辆需填写车辆号牌并上传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正反面照片。

五、有关要求

(一)组织与实施。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组织,各县(市、区)分局负责组织协调本地住建、水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工信等部门协同开展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喷码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广泛宣传,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此项工作。

(二)强化管理。各县(市、区)自2021年4月1日起,凡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在各自划定的区域内施工作业,违者将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检测、喷码时限要求。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协调,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检测、喷码工作目标任务,凡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检测、喷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各施工单位不得租赁使用,不得进入施工工地作业,请广大机械主积极配合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喷码工作,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尽到自己的责任。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酒泉市生态环境局:0937-2669464

酒泉市生态环境局肃州分局:0937-2658325

酒泉市生态环境局金塔分局:0937-4570964

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玉门分局:0937-3339978

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瓜州分局:0937-5526380

酒泉市生态环境局敦煌分局:0937-8825102

酒泉市生态环境局肃北分局:0937-8121552

酒泉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1月12日

酒泉广播电视台小编:郑娅楠

来源: 酒泉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甘肃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编号:6212018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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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道路移动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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