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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开挖掘机出事故,谁来买单?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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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仙游法院审理了一起挖掘机致人伤残的交通意外事故案件,当事人均主张己方无责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这场事故究竟要由谁来买单?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案件详情

2018年9月3日上午,林某甲操作挖掘机,林某乙驾驶拖拉机在由某公司负责施工的路段作业。作业中,挖掘机铲斗上的水泥石块不慎掉落在路面,林某乙在驾驶拖拉机倒车时,轮胎刚好碾压到掉落在路面的水泥石块,致水泥石块溅飞,适遇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承载严某莲行驶至该施工路段。溅飞的水泥石块击中了严某,造成严某眶骨骨折、额骨骨折、面部裂伤、一眼失明,伤残程度为:一处七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事故造成严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万余元。林某乙、某公司、保险公司、林某甲、杨某等人均认为自己无违规操作,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规定了车辆在道路上因意外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次交通事故是意外造成的,从而认定各方均无过错,交通事故中无过错即无交通事故责任。但认定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与交通事故责任案件的归责原则不完全相同。侵权法中无过错未必无赔偿责任,意外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因拖拉机碾压到掉落在路面的水泥石块致使当事人受伤,属于民法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意外没有不可抗拒和不可避免的要求,不同于民法中的不可抗力,并非当然的免责事由。因此本次事故中,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负有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林某甲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林某乙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致水泥石块溅飞,击中严某,对事故发生有直接的过错;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在距离施工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并及时处理散落的水泥石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杨某作为二轮摩托车的驾驶员,在行驶至施工路段时,既没有尽到注意安全义务,也没有要求乘客严凤莲佩戴安全头盔,存在相应的过错。最终林某甲、林某乙、某公司、杨某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城市大兴建设,各地段频繁施工造成施工路段通行不便,给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为避免造成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仙游法院提醒各施工单位,应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在施工路段设置安全护栏,确保做到安全施工。同时,提醒广大群众驾驶摩托车、电动车上路时,应当正确佩戴安全头盔,据统计,安全头盔“戴和不戴”有很大区别,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能够将交通事故死亡风险降低6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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