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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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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近日发布,办法进一步规范禅城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及运营。

据了解,本办法适用于在禅城区范围内个人、企业和社会机构、经济组织等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即自发自用或少量余电就近利用,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整为特征,在用户侧分散式开发的小型光伏发电系统。

《办法》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分类备案。其中,居民自建户用光伏发电项目由禅城供电局直接受理并网申请后,集中向禅城发改部门办理备案。其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投资企业登录“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提交相关材料(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环保安全要求的说明与承诺等)办理备案手续。

在建设管理方面,项目投资主体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场所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办法》建议项目投资主体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场所的使用或租赁协议(建议使用或租用期限不少于10年),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

《办法》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后,向禅城供电局提出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而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

此外,禅城供电局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而享受电量补贴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禅城供电局负责向项目单位按约定周期转付国家补贴资金,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

《办法》强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承担。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经并网验收并完成移交后,由项目所有权人(含投资者和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场所所有人)承担项目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此外,项目所有权人应主动接受禅城供电局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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