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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发布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存标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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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漳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建、市政、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及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日前,漳州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规定,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工程建设施工企业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缴存工资保证金。

建设项目的工资保证金缴存标准,为建设项目中标金额或合同总造价的2.5%。漳州市行政区域外的施工企业单个建设项目,按2.5%比例缴存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按500万元限额缴存;漳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企业单个建设项目,按2.5%比例缴交金额超过200万元的,按200万元限额缴存。各地不得对同一建设项目重复收取工资保证金。

施工企业的建设项目存在拖欠工资行为,并经人社部门或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因欠薪发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人社部门、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可从工资保证金中支取,发放到劳动者本人或其委托人。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所拖欠工资后,该施工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不低于原缴存额度的150%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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