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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百万元挖掘机由“买”变“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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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然而,吉林省长春市的一家没有租赁经营资格的公司,将本该销售的工程机械违规对外租赁,3年租金高达近百万元。部分农民法律及维权意识淡薄,签订合同时未审查相关条款,陷入纠纷。

1.投诉

问题挖掘机引出买租之争

日前,本报吉林记者站收到吉林省梅河口市李炉乡莲山村农民唐灵刚的投诉信。信中称,今年3月初,自称是长春长恒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恒公司)梅河口市代理人的赵某,听说唐灵刚要购买一台挖掘机,主动找上门来。赵某当时称,长恒公司正在开展挖掘机以租代售业务,只要先缴纳一部分钱就可以将挖掘机开回家,剩下的钱可以按月支付,3年期满后挖掘机就归承租人所有。3月16日,经赵某协调,唐灵刚与长恒公司签订了合同,以总价997942元租赁了一台挖掘机。当天,唐灵刚缴纳了10万元租金,余下的按月支付。

唐灵刚在信中说,挖掘机运回家后,他便使用其在乡里的一个工地上挖水渠。3月24日,该挖掘机出现故障。唐灵刚找到长恒公司说明情况,对方派来一位售后服务人员对挖掘机进行了检查维修,至5月5日共维修了7次,始终未能解决问题。5月8日,唐灵刚要求退货,长恒公司负责人答复称不能退货,因为该挖掘机是租赁的,不是销售的。此时,唐灵刚仔细查看合同才发现,双方签订的是《设备租赁合同》。也就是说,他花费近百万元租了一台挖掘机,使用期限为3年。“可赵某当初说的是以租代售,现在怎么变成租赁了呢?”唐灵刚对此难以接受。

2.调查

长恒公司经营范围内无租赁

记者在梅河口市一家公司的院子里看到了引发争议的问题挖掘机。唐灵刚指着该挖掘机转盘处说:“就是转盘有毛病,工作时不时发出很大的声音,很吓人。”“唐灵刚当初购买挖掘机时,我和他说的是以租代售。”赵某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确有此事。赵某称,他是长恒公司在梅河口市的代理人,在当地已经通过以租代售的方式推介出7台该品牌挖掘机。谈到租买纠纷时,赵某坚称3年后唐灵刚可以获得该挖掘机的所有权。随后,记者在长春市工商局办公大厅调取了长恒公司的企业档案登记。其上显示,长恒公司于2007年10月31日在长春市工商局南关区分局核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是电子原器件、光学玻璃、建筑工程机械及配件、大型汽车及配件、橡胶制品、润滑油、防冻液、齿轮油、液力传动油、抗磨液压油经销、工程机械及汽车维修,没有工程设备租赁一项内容。

3.回应

所签的是租赁合同无关销售

近日,长恒公司负责人黄经理对记者表示,挖掘机是上海市一家公司委托该公司经营的,赵某是该公司在梅河口市的代理人,但该公司当时与唐灵刚签订的确实是租赁合同,与销售无关。3年租金为997942元,采取按月分期支付的方式,租赁期满后,该公司将收回该挖掘机。至于该挖掘机是否有质量问题,应该由相关部门进行检测。如果唐灵刚以该挖掘机存在质量为由拒付每月的租金,该公司将按照双方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追究其责任。

记者采访时,黄经理承认长恒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没有租赁业务,不具有租赁资质。

4.观点

无经营资质所签租赁合同无效

吉林省工商局消费者申诉投诉审理局局长聂国文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长恒公司在不具有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与农民签订的《设备租凭合同》属无效合同,该问题挖掘机应该按退货处理,此期间发生的租金问题,当事双方可协商解决。作为一名消费者,唐灵刚可以向工商机关进行申诉。“本纠纷比较典型,不少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在签订合同时,不注意审查条款,为日后维权设下障碍。”聂国文说。

吉林省工商局合同分局局长成钢表示,长恒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栏中,没有工程设备租凭业务,其行为属于超范围经营。按照《公司法》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吉林省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宏亮表示,赵某向唐灵刚推介挖掘机业务时,明确告知是以租代售,3年期满后该挖掘机归唐灵刚所有。赵某作为长恒公司的代理人,其经营行为产生的后果应该由长恒公司承担。因此,唐灵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挖掘机 买卖 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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