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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麻醉司机 偷走挖掘机卖钱被警察逮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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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兴隆县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李某抢劫、诈骗一案提起公诉,经过三个小时的庭审,被告人张某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7年,罚金15万元;李某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金15万元,犯罪人得到了应有的法律惩罚。

2008年6月19日,天津市蓟县村民张某、李某到天津市以李某的名义在天津市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了一辆黑色君威轿车,后李某、张某将该车以3.5万元抵押给了玉田县的贾某(另案处理),所得赃款被二人挥霍。

2008年7月24日,张某、李某、徐某(另案处理)又以挖地缆沟为由将天津市西青区崔某的挖掘机租走。后张某、李某、徐某三人见挖地缆沟的工程被别人承包,无活可干,经张某提议三人商定用安眠药将挖掘机司机麻醉,把价值22万元的挖掘机拉走卖钱。7月25日,徐某骗司机将挖掘机开到兴隆县青松岭镇快活林村大桥头。在蓟县下营镇一农家院吃饭过程中,徐某用准备好的安眠药把司机麻醉后,将挖掘机钥匙偷出。李某让另外找的一挖掘机司机将挖掘机开上张某事先找好的平板拖车,藏匿至天津市蓟县西龙虎峪镇某村。

2009年9月30日,兴隆县检察院检察干警深入一线审查指导取证,以涉嫌抢劫罪对张某、李某二人依法批准逮捕。近日,经法院审理后做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张某、李某在这两起犯罪事实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抢劫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严重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兴隆县人民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关键词: 挖掘机 挖掘机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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