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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挖掘机砸死轿车中人 挖掘机司机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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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挖掘机被非法扣下,司机为强行开走挖掘机,在众人阻拦的情况下,他竟操作挖掘机挖斗,向驾车阻拦自己的被害人彭某的车尾和车顶连砸三次,将彭某当场砸死在车内。昨日,成都市中院对此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周文义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法院审理查明,周文义和他人共同出资,并通过银行贷款70余万元购买了一台挖掘机。去年11月初,周文义等人驾驶挖掘机,到雇佣人漆某指定的武侯区一工地采挖沙石。此后,工地的使用权人某实业公司与漆某发生纠纷,便扣押了挖掘机,并派黄某等人将挖掘机交给双流县一停车场保管。此后,双方就归还挖掘机的事情还进行了协商,但并没有结果。

  同年12月5日下午,周文义找到停放挖掘机的停车场,想强行将车开走。但由于他没有停车手续,看车人员便上前阻拦,并电话告知公司方。得知此事,黄某和彭某等4人驾车赶往停车场。双方发生冲突,周文义强行开车,并操作挖掘机机臂和挖斗驱赶阻拦的黄某等人,黄某等人拿砖头还击,并将驾驶室玻璃打碎。同时,彭某将车开到了挖掘机旁,想加以阻拦,周文义操作挖掘机挖斗,向彭某的车尾和车顶部连砸三次,将彭某当场砸死在车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文义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为强行开走挖掘机,明知用挖斗砸车极容易造成车内人员伤亡,但仍连续猛砸轿车,对砸死车内人员的严重后果持放任态度,终将被害人彭某当场砸死,因此对周文义应按犯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但由于此案是因纠纷而引发,而且实业公司并无扣押他人车辆的资格。黄某等人用砖头将挖掘机驾驶室的玻璃砸碎,对事件的引发具有激化作用。彭某将车停放在挖掘机前,周文义情急之下向阻拦自己的轿车猛砸,属激情犯罪。同时,周文义是初犯、偶犯,归案后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有一定悔罪表现,所以,法院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关键词: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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